1、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2、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对我国的企业或我国投资者对境外的企业进行的旨在获得对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权的投资。该投资者为直接投资者,该企业为直接投资企业。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修改统计申报表。
4、凡设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企业和对外有直接投资的中国企业,都应按季从当地外汇管理局领取申报表,领取申报表应交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5、本报表的填报应根据企业财务报表进行。
6、设在中国境内的直接投资企业应填报直接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情况申报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者应填报对外直接投资者直接投资情况申报表。
7、有关企业应按要求填报相应报表一式两联,*9联报送至当地外汇管理局,第二联由填报单位妥善收存24个月备查。其中季报须于季后15日内报送;年报须于年后45日内报送。
8、各省级外汇管理分局须于季后45日内将其所辖地区企业的直接投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汇总表式另行下发);年报的录入和报送工作须于年后75日内完成。二级分局、经济特区分局、计划单列市分局向省级分局的报送时间由各省级分局确定。
9、各级外汇管理局须将其收集的具体企业的具体申报信息进行保密,违者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10、各级外汇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须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法规对辖区内的直接投资统计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和处罚工作。
11、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1:
××年度第×季度
直接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情况申报表
企业名称:
制表日期:××年××月××日报表日期:××年××月××日
企业财务主管:企业法人代表: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填报要求:
1.“国家编码”一栏请按投资者所属国家或地区在国家编码表中找到对应编码填写。(见附表)
2.“企业所属行业”和“行业编码”按照行业分类与编码表进行填写。(见附表)
3.“投资者”一栏系指企业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含中方投资者)的注册名称。“其他”系指所占股权比例不足25%的股东持有的股本之和(《直接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情况申报表》)或该部分股东所得分红派息之和(《直接投资企业分红派息情况申报表》)。
4.“实收资本”系指企业投资人按照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所法规的注册资本及其所占比例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5.“收益再投资”系指企业投资人将所分配的现金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
6.“已归还投资”系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法规在合作期内归还投资人的投资。
7.“资本公积”系指除资本(或股票)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8.“储备基金”系指企业按照法规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储备基金。
9.“企业发展基金”系指企业按照法规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发展基金。
10.“利润归还投资”系指中外合作经营工业企业按合同法规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人的投资。
11.“未分配利润”系指企业利润的分配和历年利润分配后的结存余额。
12.“中长期债券”系指直接投资企业持有的其投资者发行的(或投资者持有的其直接投资企业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券。
13.“短期债券”系指直接投资企业持有的其投资者发行的(或投资者持有的其直接投资企业发行的)期限在一年和一年以内的债券。
14.“贸易信贷”系指在商品进出口交易项下作为进口商的投资者提供给作为出口商的其直接投资企业的信贷或作为进口商的直接投资企业提供给作为出口商的投资者的信贷。
15.“股权资本”系指直接投资企业对其投资者或投资者对其直接投资企业投资的资本。
16.“交易额”系指因偿还、买卖而发生的债券、信贷的变动额。
17.“汇兑损益及其他变化”系指因汇价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导致的债券与信贷的变动额。
18.“现金”系指直接投资企业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
19.“配股”栏目中填写的配股数应为股东已认购的股票数。
20.“送股”系指直接投资企业以送股形式向股东派发的股息。
21.“利息”系指直接投资企业因自身债权或债务在报告期内所收或所支的利息。
22.“利润”系指直接投资企业直接分配给股东或权益持有人的利润。
直接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权益情况申报表(A.1)
直接投资企业对其投资者债权情况申报表(A.2)
直接投资企业对其投资者债权情况申报表(A.3)
直接投资企业分红派息情况申报表(A.4)
附件2
××年度第×季度
对外直接投资者直接投资情况申报表
企业名称:
制表日期:××年××月××日报表日期:××年××月××日
企业财务主管:企业法人代表:
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填报要求:
1.“国家编码”一栏请按投资者所属国家或地区在国家编码表中找到对应编码填写。(见附表)
2.“企业所属行业”和“行业编码”按照行业分类与编码表进行填写。(见附表)
3.“投资者”一栏系指企业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含中方投资者)的注册名称。“其他”系指所占股权比例不足25%的股东持有的股本之和(《直接投资企业投资者权益情况申报表》)或该部分股东所得分红派息之和(《直接投资企业分红派息情况申报表》)。
4.“实收资本”系指企业投资人按照合同、协议或企业申请书所法规的注册资本及其所占比例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5.“收益再投资”系指企业投资人将所分配的现金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
6.“已归还投资”系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法规在合作期内归还投资人的投资。
7.“资本公积”系指除资本(或股票)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8.“储备基金”系指企业按照法规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储备基金。
9.“企业发展基金”系指企业按照法规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发展基金。
10.“利润归还投资”系指中外合作经营工业企业按合同法规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人的投资。
11.“未分配利润”系指企业利润的分配和历年利润分配后的结存余额。
12.“中长期债券”系指直接投资企业持有的其投资者发行的(或投资者持有的其直接投资企业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券。
13.“短期债券”系指直接投资企业持有的其投资者发行的(或投资者持有的其直接投资企业发行的)期限在一年和一年以内的债券。
14.“贸易信贷”系指在商品进出口交易项下作为进口商的投资者提供给作为出口商的其直接投资企业的信贷或作为进口商的直接投资企业提供给作为出口商的投资者的信贷。
15.“股权资本”系指直接投资企业对其投资者或投资者对其直接投资企业投资的资本。
16.“交易额”系指因偿还、买卖而发生的债券、信贷的变动额。
17.“汇兑损益及其他变化”系指因汇价或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所导致的债券与信贷的变动额。
18.“现金”系指直接投资企业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
19.“配股”栏目中填写的配股数应为股东已认购的股票数。
20.“送股”系指直接投资企业以送股形式向股东派发的股息。
21.“利息”系指直接投资企业因自身债权或债务在报告期内所收或所支的利息。
22.“利润”系指直接投资企业直接分配给股东或权益持有人的利润。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权益情况申报表(B.1)
对外直接投资者对其直接投资企业债权情况申报表(B.2)
对外直接投资者对其直接投资企业负债情况申报表(B.3)
对外直接投资者所得分红派息情况申报表(B.4)
附件:
国家(地区)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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