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
  我部颁布的《关于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的若干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字第761号)实施近一年,根据各地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变化,我部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的分配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详见附表),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在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中认真执行,将分配结果及时上报我部,并抄送各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各发证机关。
  
    
附件:经营企业数量和最低分配标准明细表(略)
注:板栗指对东南亚出口方式。对日出口仍按《关于下达1994年主动配额管理商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1994〕外经贸管发第64号)中的有关分配规定进行分配。对硅锰合金、磷片石墨出口,外经贸部另有规定,其出口配额由外经贸部直接下达给各出口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