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年第12号),本文件自2010.09.29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永安、华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开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资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制定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中“实际价值”改为“保险价值”;第三款“重置价”改为“重置价值”;将第七条全损险中“实际价值”均改为“保险价值”。
  二、沿海船舶保险年费率表仅适用于在二、三类航区航行的船舶。
  三、本通知及所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