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令第18号)和《关于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46号]的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下称审核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构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刘忠德、同向荣
副组长:郭宝新、孟晓驷
成员:尹廉钊、王文远、沈向军、张新建、黄伯红、傅燕梅
二、审核机构下设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审核机构领导小组聘请24名专家组成。
三、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广播电影电视部。
办公室由以下工作人员组成:
主任:沈向军、张新建
成员:黄伯红、傅燕梅、赵文江、戴振宇、刘鲁平
四、审核机构审查进口音像制品内容的工作于1997年5月1日开始进行。请按照《进口录音制品申报规则》和《进口录像制品申报规则》的要求,向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送音像制品样带(片)及有关材料。
五、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66092993 66093300
66093645 68533256
图文传真:68511067
附件:一、《进口录音制品申报规则》
二、《进口录像制品申报规则》
三、《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四、《进口录像制品报审表》
附件一 进口录音制品申报规则
为做好进口录音制品的内容审核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出版单位填写《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连同节目样带(片)及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出版单位将节目样带(片)和报审材料上报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审材料包括:
1、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的《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2、原始版权证明书;
3、版权授权书;
4、版权贸易合同(协议)书;
5、著作权认证部门的认证材料;
6、歌词材料,如为外语歌曲,除中译文外还须附上原文歌词,歌词的文字材料须清楚,其字号不得小于标准五号字体;
7、信号清晰的节目样带(片)。
除同期发行节目外,一律上报原版样带(片)。
三、报审的文字材料一律不得使用传真件。
四、样带(片)上的曲目顺序和歌词材料的顺序均应同《报审表》上的序号一致。
五、受理日期从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接收符合规定的全套报审材料之日起计算。
附件二 进口录像制品申报规则
为做好进口录像制品的内容审核工作,制定本规则:
一、出版单位填写《进口录像制品报审表》,连同节目样带(片)及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的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二、初审通过后,由出版单位将节目样带(片)和报审材料上报审核机构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报审材料包括:
1、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的《进口录像制品报审表》;
2、原始版权授权书;
3、原始版权证明书;
4、版权贸易合同(协议)书;
5、著作权认证部门的版权认证材料。
报审表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签字、印章齐全。
版权证明书及授权书必须真实、清楚,并有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及负责人签字。
双方贸易合同要条款严密、责任分明,签字、印章齐全。
版权证明及双方合同必须出具中、外文两个文本。
报审的文字材料一律不得使用传真件。
三、出版单位必须报送原始样带(片),不得擅自更改片名或删改内容。样带(片)必须声音清楚,图像清晰,画面无抖动。
样带(片)画面必须明确显示:原始出品公司标志、公司名称、制作公司名称、原文片名、原始字幕、原文对白、演职员表、后期制作公司及其他参与公司名称、出品时间等。
四、受理日期从专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接收符合规定的全套报审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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