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最近一些分局反映,出口企业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连续发生被盗、抢、丢失的现象,给外汇核销管理带来极坏的影响。为减少此类现象再次发生,防止不法企业冒用丢失的空白核销单,进一步做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控制发单,实行领单与交单挂钩。*6持有量不超过该出口企业三个月的周转量。①
  2外汇局在发放核销单时,领单的出口企业必须当场在每张核销单“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印章,以避免其他单位冒用丢失的空白核销单。
  3各分局要督促出口企业建立核销单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4出口企业在发生空白核销单被盗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海关报案,同时到外汇局办理挂失手续。
 ①修改为“严格控制发单,实行领单于交单挂钩,核销单*6持有量根据计算机软件系统计算出口单位可以领单的数量”。
  注:本通知已于2003年8月19日废止,按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