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9条 为规范建设银行安康扶贫项目贷款的操作与管理,理顺总行、陕西省分行、安康地区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安康中支)和建设银行驻安康扶贫组(以下简称扶贫组)间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益,根据总行有关制度和文件规定,制定此规程。
  第二条 扶贫贷款项目是指根据总行确定的扶贫规划,由扶贫组和安康中支在扶贫点共同选择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
  第三条 扶贫项目贷款由安康中支主办,扶贫组协助经营管理。
二、扶贫项目贷款的受理
  第四条 扶贫项目贷款申请由安康中支及扶贫点各经办行的信贷部门受理。
三、扶贫项目贷款的调查评估
  第五条 扶贫项目贷款由贷款评审部门按我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调查评估。扶贫组要参与此项工作,并提出明确的调查评估意见。
  第六条 在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资金配置上,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30%,但在保证贷款安全和效益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条件,但不得低于20%。对贷款还款期限的要求也可在上述前提下适当放宽。
四、扶贫项目贷款的审批
  第七条 扶贫项目贷款的申请文件经扶贫组签署意见后,按我行规定的贷款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审批;流动资金贷款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总行授权陕西省分行审批。贷款审批授权制度若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扶贫项目贷款规模
  第九条 每年扶贫项目的贷款新增规模按总行扶贫规划中确定的年度贷款投放额安排。其规模由总行在核定陕西省分行的存贷比例或贷款总规模之外单独追加解决,陕西省分行相应追加安康中支的年度贷款规模。
  扶贫项目贷款如超过当年贷款新增规模,需由安康中支和扶贫组逐级单独上报至总行,经总行批准后执行。
六、扶贫项目贷款的资金配置
  第十条 扶贫项目贷款所需资金由总行以结转借款供应,每年供应的额度按当年扶贫项目的贷款新增规模确定。总行资金计划部于每年6月底前将扶贫资金一次专项借给陕西省分行,分行再转借给安康中支。
七、扶贫项目贷款和扶贫专项借款的利率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贷款的利率按建设银行现行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扶贫专项借款的利率按结转借款利率执行。
八、扶贫项目贷款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贷款由安康中支所属经办行信贷部门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监督管理。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