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6年12月18日,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联合召开了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电话会议。现将公安部政治部主任祝春林、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顾家麒、人事部副部长张学忠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发[1994]19号文件,以及公安部、中央编办、人事部印发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改中机构、编制、人员考录等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月13日
  祝春林同志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电话会议的主题是,总结国发[1994]19号文件下发以来,特别是1995年5月5日电话会议以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情况,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推动这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可以说,这是一次推进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再动员、再部署的会议。
  国发[1994]19 号文件和经国务院领导审阅同意的《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 领会文件精神,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会同编委提出了本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总的看,前一阶段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成效比较明显。福建、新疆、贵州、浙江等省、自治区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云南省公安厅经过周密细致的工作,提出了撤销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已于去年首批撤销了484个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区政府批准,*9批撤销了80 多个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提出了撤销全部已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方案。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这项工作都取得了程度不同的进展。
  在充分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这项工作的发展并不平衡,下一步的任务还非常繁重。从我们公安机关的情况来看,一是有的地方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行动缓慢,缺乏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思想工作不力,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抓得不紧。二是少数单位片面强调自己的特殊性,持等待观望的态度,工作不推不动。公安部、中央编办按照国发〔1994 〕19号文件规定,通知各地在1994年7月10 日以前上报拟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单位和人数,但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左顾右盼,迟迟不报。经多次催促,才上报了改革方案,比规定时间晚了一年多,拖延了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进程。三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多要编制,虚报统计数字,有的把应该撤销的单位、人数,甚至把违反规定设立的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单位也报了上来,使公安部和中央编办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核实。
  针对前一阶段改革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工作的情况,我代表公安部就下一步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企业事业公安机构有其特殊的历史条件,多年来,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同志在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的同志甚至流血牺牲。对此,党和政府从来都是充分肯定的。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公安机构的体制与新的形势已经明显不相适应,必须进行改革。改革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遵循政企、政事分开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指出,要深化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政企分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和要求。同时,改革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也是加强政权建设,加强社会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深化公安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人民警察法》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职责是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其他机关、团体、单位行使这些权力是违背法制原则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公安机构,厂长、经理领导、管理警察,显然于法有悖、于理不合。此外,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是公安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发展进步密切相关,如果这项改革继续拖延下去,就会影响到公安机关职能的正确发挥,影响整个公安改革的进程。因此,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从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从加强政权建设、法制建设的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迅速完成。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编制方案,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在中央编办、人事部的大力支持下,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革编制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相关文件也已出台,组织实施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编制是政令,必须严格执行。各地公安机关一定要坚决按照国发[1994]19 号文件和《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严格掌握,认真办理。办理过程中要着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严格按照批准的编制方案,将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变隶属,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二是按照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6]66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录用民警的工作;三是把好警衔授予关。
  首先,要严格按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做好将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变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工作。经党中央、 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编制方案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编办上报方案的基础上,公安部、中央编办又按国发[1994]19 号文件的规定,反复进行审核、调查核实后制定的。各地一定要在方案的编制数内,按《实施办法》要求,提出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以公安厅、局名义上报公安部核定。未经公安部核定, 超出中央编办和公安部正式下达的公安行政编制,自行扩大范围的单位,公安部一概不予承认。鉴于近年来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个别企事业单位的情况发生很大变化,有的已经没有必要再设立公安机构,有的可能需要设立公安机构的情况,各地可以在上报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方案中一并提出,但必须符合规定,不能突破编制方案确定的编制数。经中央编办正式下达的公安行政编制和公安部核定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改变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达到国务院提出的逐步理顺公安工作管理体制的要求。
  其次,要认真把好录用民警关。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的人员录用问题,公安部、人事部已经下发了《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对录用民警工作作了具体规定,既强调要严把进口关,保证新录用民警的基本素质,又充分考虑并照顾了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人员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公安机构,其所需人员一律要经过考试、考核录用。类似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工作。前不久,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部、人事部联合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今后进入公安机关拟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都要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通过考试考核录用人民警察,是国家政策的规定,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参加考试考核的同志一定要正确对待。考试考核和录用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人事厅、局共同组织。各地公安机关要与人事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两部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为使参加考试人员有一个统一的复习标准,公安部、人事部共同编写了一本考录教材。各地要按教材规定的内容组织应考人员复习、考试。试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人事厅、局共同编制。考试、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吸收录用。
  第三,要把住警衔授予关。经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考试考核后录用的民警,在办理有关录用手续后,可以按照评授警衔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评授警衔。公安部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把好警衔授予关。批准授衔,要与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录用人民警察相一致。根据国发[1994]19号文件精神,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成熟一个解决一个,成熟一批解决一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抓紧工作,尽快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方案报公安部核定。授衔时间以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完成人员考试考核录用的时间为准。先批准考录的先授衔。
  三、切实加强领导,保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如期完成这项改革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地的公安机关一定要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妥善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组成由厅、局长挂帅的专门班子,严格按照国发[1994]19号文件精神,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步骤,按照这次电话会上中央编办、人事部领导同志的讲话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与编制、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加快工作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尽快将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方案上报公安部核定,整个改革工作包括录用民警、评授警衔,务必于1997年5月1日以前完成。这里,我还要重申一点,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以后,公安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帮助他们落实内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担负起为企事业单位内部创造良好治安环境的职责。为保证公安机关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体制改革后担负起相应的维护治安的任务,经国务院、中央编办批准,给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增加一部分编制。这些编制一是用于加强现有地方公安机关力量,便于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出动警力查外企业事业单位报警案件;二是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撤销后在个别地段出现的空白点上新组建公安机关。
  同志们,搞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是一项事关大局的重要工作。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公安机关和编制、人事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保证这项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顾家麒同志的讲话
  同志们:
  公安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一起召开这次电话会议,主要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关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精神,明确实施这项改革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自国发[1994]19号文件印发以来,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各地区和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做了很多的工作,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核定少数改变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和编制的数额。1994年6月,公安部、 中央编办联合发出《关于上报列入政府序列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编制统计表的通知》各地为此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到1995年8月将统计数字全部抄来。 公安部与中央编办又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对上报数字进行反复筛选,并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省市进行调查核实。今年8月,形成正式方案, 核定了需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与编制。此外,大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和人员撤销后,相应增加了所在地政府公安机关的工作量,根据各地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撤销后的实际情况,按平均一名民警一年可承办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数,从严测算,相应核定了各地政府公安机关需增加的公安行政编制。党中央、国务院已批准了增编方案,公安部、中央编办将于近期正式下达。下面我就核定机构编制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精神实质改革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几十年来,在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公安机构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对于维护企业事业内部治安秩序,保障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这种由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执法职能的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加强依法行政的需要,也不适应新形势下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企、政事职责分开的要求,逐步理顺公安机构体制,加强政府公安行政和执法职能,必须对这一体制进行改革,既强化政府为企业事业单位服务的职能,逐步减轻企业事业单位办社会的负担,又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管理, 进一步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建设事业的更大发展。各级编制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国发[1994]19号文件,从国家政权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大局出发,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企、政事职责分开的需要出发,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二、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核定机构编制的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核定机构编制的工作,是逐步理顺公安工作管理体制和加强公安专项编制管理的需要,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需要。从行政体制的角度看,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应当也必须是政府行政机关的重要部分。按照国发[1994]19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和人员也不是简单地“保留”,而是要改变隶属关系,根据不同情况划归所在省、市、县公安厅局建制,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名称按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相应改变,所需编制由国家下达公安专项编制解决,按照国家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条件从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人员中录用民警。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改革是从管理体制上进行的改革,是把公安工作管理体制逐步理顺,使其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于积极推进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重视这项工作,编制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大事来抓,认真搞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体制转轨改制、制定机构编制的工作。
  三、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发[1994]19号文件的政策规定
  这次核定的机构编制数额,是根据国发[1994]19 号文件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多次批示精神,在各地统计上报的基础上,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反复核实和严格测算,并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具体实施中的关键,是严肃组织纪律,切实把握住两个“严格”。
  一是严格执行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的机构调整范围。凡属撤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都要坚决撤销,这些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负责,可恢复内保组织,但不得继续使用公安机关的名义,更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或恢复已宣布撤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凡属改变隶属关系、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一定要严格把关。最近,有的地方和部门强调自己的情况特殊,提出多“保留”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还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国发[1994]19号文件的精神实质,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的范围,更不能搞变通措施。应当自觉地维护国务院文件的严肃性。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编制数额。所增编制列入地方公安行政编制总数,所有录用的民警必须在编制之内,不得超编或继续占用企业事业单位的编制。也不允许在总编制之外再自行增加地方公安编制,要把改革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并核定编制与地方公安机关正常增编区别开来。
  在国家下达的机构和编制总数之内,各地编办和公安部门要对列入地方公安序列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逐个提出改革实施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撤销或列入地方公安序列后,各地应分别按照管理权限,相应核减这些单位的人员编制。
  四、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好具体实施工作
  企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既是公安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又不只是公安机关一家的事情,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既有观念认识方面的转变,又有各方面关系的调整,涉及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实施中可能还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这就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1994]19号文件规定的方针政策上来,共同负责,共同努力,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互支持,密切协作配合。
  各级编制部门,要积极帮助公安机关落实国家核定的机构编制等具体问题,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研究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共同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具体落实工作,保证这项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对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按照有关文件的原则、规定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必要时可报公安部、中央编办。
  核定机构编制工作基本告一段落后,各地要组织检查验收,并把检查验收的情况报中央编办,中央编办将在适当时候对部分地区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同志们,我相信有国务院文件的明确规定,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有各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密切配合,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一定能搞好。
  张学忠同志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要改革现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公安机构的体制,对在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安工作的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的办法,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成为地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这是坚持政企、政事职责分开,逐步理顺公安管理体制,使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措施。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中的部分人员考录为地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这项工作。经过录用进入地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都是国家公务员,都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严格进行管理。
  各地人事部门要立足大局,高度重视,搞好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的工作。
  为了搞好这项工作,人事部、公安部深入企事业单位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地方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10 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录用的范围、对象、程序、报考条件、考试考核办法、考试内容、录用审批权限和组织管理。这个文件是各地开展录用工作的法规依据,大家都要按这个通知精神办。我强调三点。
  一、这次录用人民警察的工作,是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国务院通知中规定要对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从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经研究列入改革范围的全国934 个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录用46504人,共涉及30个省市。 录用范围仅限于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被公安部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单位,录用对象必须是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原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在编在职的民警。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擅自扩大录用范围和对象。
  二、这次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在录用范围和对象内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报考人员无论现任什么职务,一律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报考条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文化程度要达到高中、中专以上,年龄35岁以下,身体条件按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要求执行。凡符合基本条件的都允许报名,包括在编在职的以工代警和聘干人员。考虑到原担任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副科职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年龄偏大一些,考虑到立功受奖者做出了突出贡献,通知规定表现优秀的副科职以上领导骨干年龄条件可酌情放宽,平时工作表现突出,获得过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受到过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报考者,民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可适当加分。
  三、这项工作要联合组织,分批分期实施。
  由于各地经公安部批准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企事业单位数量、录用人民警察的数量不同,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时间的安排也有区别,所以要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干部计划管理的要求进行。今年11月人事部、公安部联合下达了专项指标两万名,约占所需增干指标的二分之一,这就决定了这项工作需要分期分批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要会同公安厅局共同组织,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经过调查研究,尽快上报第二批专项指标的需求计划。
  同志们,考录工作政策性很强,难度比较大,我相信只要经过有关方面的通力合作,一定会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录用人民警察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