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民族健康素质的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全党、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卫生事业,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卫生队伍已具规模,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卫生科技水平迅速提高。医药生产供给能力显著改善,中医药事业得到继承发扬。卫生改革取得成效并逐步深化,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部分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已得到控制或基本消灭。人民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平均期望寿命由建国前的35岁提高到70岁,婴儿死亡率由200‰下降为31.4‰。四十多年来,卫生工作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大卫生人员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同时应该看到,当前卫生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地区间卫生发展不平衡,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工作薄弱,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卫生投入不足,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存在医药费用过快上涨的现象,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卫生工作尚未得到全社会的充分重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领导需要进一步加强,卫生改革亟待深化。
  今后15年,卫生工作任务繁重。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改善卫生服务和提高生活质量将有更多更高的要求。工业化、城市化、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与生态环境、生活方式相关的卫生问题日益加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病率上升。一些传染病、地方病仍危害着人民健康,有些新的传染病对人民健康构成重大威胁。这一切要求我国卫生事业有一个大的发展与提高。
  从现在到2010年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为了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卫生工作任务,保证跨世纪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共中央、国务院特作如下决定。
  一、卫生工作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1)卫生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不断深化卫生改革,到2000年,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包括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卫生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国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到 2010年,在全国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健康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体系,国民健康的主要指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欠发达地区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2)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方针是: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卫生事业发展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人民健康保障的福利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筹集发展卫生事业的资金,公民个人也要逐步增加对自身医疗保健的投入。到本世纪末,争取全社会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
  (4)卫生改革与发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倾向。
  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体现社会公平,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
  发展卫生事业要从国情出发,合理配置资源,注重提高质量和效率。重点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和中医药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
  举办医疗机构要以国家、集体为主,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补充。
  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利用和借鉴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
  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卫生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二、积极推进卫生改革
  (5)卫生改革的目的在于增强卫生事业的活力,充分调动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遵循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在规律,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富有生机的新机制。
  (6)改革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保障水平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支付方式,有效地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搞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起着重要的作用,要积极参与改革,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遏制浪费。同时,政府要切实解决好医疗机构的补偿问题。
  “九五”期间,要在搞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7)改革卫生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指导、信息服务和经济手段等,加强卫生行业管理。
  要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它以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卫生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市(地)级政府根据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制定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对区域内卫生发展实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现有卫生资源要逐步调整,新增卫生资源要严格审批管理。
  企业卫生机构是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化企业改革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逐步实现企业卫生机构社会化。
  (8)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基层卫生机构要以社区、家庭为服务对象,开展疾病预防、常见病与多发病的诊治、医疗与伤残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女儿童与老年人、残疾人保健等工作。要把社区医疗服务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有计划地分流医务人员和组织社会上的医务人员,在居民区开设卫生服务网点,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城市大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结合临床实践开展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医学科技水平,还要开发适宜技术,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
  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其积极引导,依法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当前,要切实纠正“乱办医”的现象。
  (9)改革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卫生机构要通过改革和严格管理,建立起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运行机制。
  卫生机构实行并完善院(所、站)长负责制。要进一步扩大卫生机构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继续深化人事制度与分配制度改革,运用正确的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经济手段,打破平均主义,调动广大卫生人员的积极性。
  加快制定卫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标准,规范财政对卫生机构的投入,改革和完善卫生服务价格体系。调整医疗机构收入结构,降低药品收入在医疗机构收入中的比重,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增长幅度,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在保证完成基本卫生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开展与业务相关的服务,预防保健机构可以适当开展有偿服务,以适应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实现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10)农村卫生关系到保护农民健康和振兴农村经济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加强。
  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提出了到2000年不同地区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是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关键。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为小康县、乡、村建设创造必要的条件。
  (11)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预防保健保偿制度作为一种合作形式应继续实行。要加强合作医疗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农民真正受益。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12)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合理确定卫生机构的规模和布局,调整结构和功能。切实办好县级医院,提高其综合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县级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工作,力争“九五”期间基本实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房屋、人员、设备配套)的目标。乡镇卫生院要做好预防保健工作,努力提高医疗质量,重点加强急救和产科建设。村级卫生组织以集体办为主。乡、村卫生组织的经营管理形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健全农村的药品供应渠道,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13)巩固与提高农村基层卫生队伍。合理解决农村卫生人员待遇,村集体卫生组织的乡村医生收入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收入水平。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到2000年使全国80%的乡村医生达到中专水平。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医药卫生院校要做好定向招生和在职培训工作,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专以上毕业生到县、乡卫生机构工作。
  (14)建立城市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的制度,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持等方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分别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工作半年至1年。
  (15)要高度重视并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当地扶贫计划,安排必要的扶贫资金,帮助这些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改善饮水条件和防治地方病、传染病。要把扶持这些地区卫生事业发展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内容。鼓励发达地区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
  四、切实做好预防保健工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16)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要全面负责,加强预防保健机构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投入,对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要保证必需的资金。预防保健机构要做好社会群体的预防保健工作。医疗机构也要密切结合自身业务积极开展预防保健工作。要宣传动员群众,采取综合措施,集中力量消灭或控制一些严重威胁人民健康的传染病和地方病;加强对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积极开展对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增强对突发性事件引发的伤病及疾病暴发流行的应急能力。重视对境内外传染病发生和传播动向的监测。
  (17)认真做好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改善生活、生产、工作、学习、娱乐等场所卫生条件,加强环境卫生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人们的健康权益,不允许以污染环境、危害健康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增长。
  (18)健康教育是公民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十分重视健康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要普及医药科学知识,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破除迷信,摒弃陋习,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促进合理营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的生活方式,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大力宣传和推广无偿献血。
  (19)依法保护重点人群健康。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积极开展老年人保健、老年病防治和伤残预防、残疾人康复工作。
  (20)爱国卫生运动是我国发动群众参与卫生工作的一种好形式。在城市继续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增强市民的卫生文明意识,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的整治,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促进文明村镇建设。城乡都要坚持开展除“四害”(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活动。
  五、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
  (21)中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独具特色和优势。我国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互相补充,共同承担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逐步增加投入,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物质条件。中西医要加强团结,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中西医结合。
  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22)正确处理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既要认真继承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又要勇于创新,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坚持“双百”方针,繁荣中医药学术。
  中医医疗机构要加强特色专科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条件,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
  根据中医药发展需要,积极培养中医药各类专业人才,努力造就新一代名中医。认真总结高等中医药院校的办学经验,不断深化改革,办好现有高等中医药院校。继续做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经验的继承工作。加强对重大疾病防治、中药生产关键技术、中医复方以及基础理论的研究,力争有新的突破,整体学术水平有新的提高。积极创造条件,使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
  (23)积极发展中药产业,推进中药生产现代化。改革、完善中药材生产组织管理形式,实行优惠政策,保护和开发中药资源。积极进行中药生产企业改革,逐步实现集约化、规模化。中药经营要按照少环节、多形式、渠道清晰、行为规范的原则,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流通体制。加快制定中药的质量标准,促进中药生产和质量的科学管理。
  六、推动科技进步,加强队伍建设
  (24)贯彻科学技术是*9生产力的思想。针对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疾病,在关键性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医学基础性研究等方面,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攻关,力求有新的突破,使我国卫生领域的主要学科和关键技术逐步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深化卫生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结构,分流人员,增强卫生科研机构的活力。保证重点卫生研究机构和重点学科、实验室的投入和建设。促进卫生科技与防病治病相结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大力推广适宜技术。高度重视科技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传播,加强信息管理。
  扩大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双边、多边、官方、民间等多种形式,积极引进先进技术、智力和管理经验。做好卫生援外工作。
  (25)办好医学教育,培养一支适应社会需求、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的专业卫生队伍。深化高等医学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完善研究生培养和学位制度以及继续教育制度。临床医生的培养既要注重基础理论,更要注重临床综合技能。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培养全科医生。高度重视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职业化管理队伍。重视学术带头人与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努力创造条件,使优秀人才尤其是中青年人才能脱颖而出。鼓励留居海外的卫生科技人员回国工作或以各种形式为祖国服务。
  中等医学专业教育要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重点做好农村卫生队伍的正规化培养工作。对社会举办的医药专业学校,教育和卫生部门要严格审批,加强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教育,都要突出职业道德教育,为全面提高卫生队伍素质打好基础。
  要建立医师、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卫生技术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工作。
  (26)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教育广大卫生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及一切有损于群众利益的行为。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要同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和促进卫生改革与发展相结合,持之以恒,务求实效。对模范卫生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要大力宣传、表彰奖励。要完善内部监察和社会监督制度,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七、加强药品管理,促进医、药协调发展
  (27)药品是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必须依法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价格、广告及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质量监督,切实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国家建立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和中央与省两级医药储备制度。
  积极探索药品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形成统一、权威、高效的管理体制。
  (28)制定医药发展规划,使医药产业与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加强宏观管理,调整医药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国有大中型医药生产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形成规模经济。严格按照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快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强科学管理。鼓励和支持新药研究与开发,增强我国医药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29)改进和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国家制定药品价格政策,实行分类管理。要限定*6价格,控制利润率。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质优价廉的药品,制定鼓励生产流通的政策。加强对进口药品的审批与价格管理。
  (30)整顿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加强对药品经营、销售的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药品市场和商业营销点,坚决制止药品购销活动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违法行为。药品经销机构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让人民放心满意的服务。
  (31)重视并积极支持医疗仪器、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医用装置的研制、开发,提高质量,加强生产与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完善卫生经济政策,增加卫生投入
  (32)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积极拓宽卫生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筹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卫生事业。
  公立卫生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继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切实解决其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
  政府举办的各类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卫生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按国家规定予以保证。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其有偿服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冲抵财政拨款。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费用由财政予以保证,实行“收支两条线”。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支出通过提供服务取得部分补偿,政府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及其承担的任务,对人员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重点学科发展给予必要的补助。乡镇卫生院及贫困地区卫生机构的补助水平要适当提高。
  对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等重点领域,中央政府继续保留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也要相应增加投入。
  (33)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国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支持卫生事业。建立基金会,对无支付能力的危急患者实行医疗救助。
  农村乡统筹要有一定数额用于农村卫生工作,村提留要有一定数额用于合作医疗,乡镇企业和其他乡村集体经济的收入也要支持农村卫生工作与合作医疗,具体筹资办法和比例由地方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农民自愿缴纳的合作医疗费,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
  各地还可因地制宜开拓其他筹资渠道。欢迎境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支持我国卫生事业。
  (34)完善政府对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要区别卫生服务性质,实行不同的作价原则。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的成本定价,非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略高于成本定价,供自愿选择的特需服务价格放宽。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要适当拉开,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当前,要增设并提高技术劳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过高的收费标准。建立能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度。适当下放卫生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服务价格改革纳入计划,分步实施,争取在二三年内解决当前存在的卫生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
  (35)卫生机构要加强经济管理,勤俭办卫生事业。要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改进核算办法,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会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卫生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审计和财政监督。
  九、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领导
  (36)党和政府的领导是发展卫生事业的根本保证。卫生健康、生老病死涉及每个家庭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卫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每年至少讨论一两次。要把卫生改革与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并切实解决卫生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卫生改革与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卫生工作。
  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针对性地做好卫生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廉洁奉公。
  (37)卫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中央政府领导全国卫生工作,主要负责制定卫生法规、政策和国家卫生事业规划,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国性的或跨省区的重大卫生问题,并运用各种方式帮助地方发展卫生事业。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将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卫生改革与发展情况,并接受监督与指导。
  (38)推进卫生法制建设。要加快卫生立法步伐,完善以公共卫生、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各类卫生标准。加强卫生法制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卫生法制意识。
  各级政府要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改革和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制,调整并充实执法监督力量,不断提高卫生执法监督队伍素质,保证公正执法。努力改善执法监督条件和技术手段,提高技术仲裁能力。坚决打击和惩处各种违法行为。
  (3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爱护广大卫生人员,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解决好他们的工资待遇、住房等实际问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要从政治上关心中青年卫生人员的成长,把德才兼备、具有管理和领导才能的中青年卫生人员,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注意发挥老卫生人员的作用。
  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卫生人员的社会风气,建立起良好的医患关系,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40)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卫生工作,担负着保护和增进全体官兵身体健康、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任务顺利完成的特殊使命,并具有为人民群众服务、支援地方卫生工作的光荣传统。要加强领导,保证各项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国家卫生法律的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化卫生改革、加快卫生发展的计划和措施,并狠抓落实,不断提高我国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国务院
  批转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报告的通知
  1985年4月25日国发[198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原则同意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附件:
  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事业,我部起草了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并经1985年1月份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讨论,进一步做了修改,现报告如下:
  建国35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卫生事业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到1983年底,全国卫生机构已发展到19.6万个,医院病床211万张,专业卫生人员409万人。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教育、科研和药检机构,基本建立起来,形成了一个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网。各种疾病的发病率有了大幅度下降,人民的健康水平普遍有了提高。
  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卫生事业发展缓慢,与我国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医疗需要不相适应。到1983年底,我国医院病床平均每千人口只有2.07张,医生(医师和医士)平均每千人口只有1.33人,各种传染病年发病人数1500万人左右。每年都有很多需要住院的病人住不进医院。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卫生事业经费和投资严重不足,加之60年代以来,三次大幅度降低收费标准,致使医疗收费标准过低,医疗机构亏损严重;二是在政策上限制过严,管得过死,吃“大锅饭”的问题也很严重,没有把各方面办医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为了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我们认为,中央和地方应当逐步增加卫生经费和投资;同时,必须进行改革,放宽政策,简政放权,多方集资,开阔发展卫生事业的路子,把卫生工作搞活。卫生工作改革的目的是,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防病治病,便民利民。医院的改革要坚持正确的治疗原则,注意合理用药和合理的检查,避免浪费,不能单纯考虑经济问题。为了推动卫生工作改革全面开展,我们认为在政策上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关于发展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方针问题。
  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卫生机构,要实行中央办、地方办和部门办同时并举的方针。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地方卫生事业的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各级政府要积极发展和建设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鼓励工交企业和其他部门建立卫生机构,并向社会开放,卫生部门在技术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援。企业和其他部门也可与卫生部门联合办卫生机构,实行互惠互利。
  卫生机构的建设,要实行大、中、小型相结合,以中、小型为主,要同城镇建设和城市小区建设同步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注意加强专科重点建设和疗养院、康复机构的建设。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步用现代技术装备各级卫生机构。
  二、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卫生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国家对医院的补助经费,除大修理和大型设备购置外,实行定额包干,补助经费定额确定后,单位有权自行支配使用。对其他卫生机构则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卫生机构内部要实行适合卫生单位特点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全民所有制的区、乡卫生院和其他规模较小的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在不改变所有制的情况下,可以按集体所有制的办法进行管理,也可以承包给职工去办。
  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出诊,大力发展家庭病床。要改革门诊制度,延长门诊时间,一般医院应坚持全日门诊,方便群众就医。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设备包括贵重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凡能对外提供服务的,都要对外开放。大、中城市可试办影像诊断和检验中心,为各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个体开业服务。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一些后勤供应,维修服务及生活福利等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走向社会化、企业化。
  卫生工作是技术工作,未经专业训练的人员,不得安排到卫生部门担任技术工作。对现有的不懂业务技术的人员,有培养前途的要进行专业训练,对其他人员可组织他们开展各项为本单位和社会服务的工作,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积极发展集体卫生机构。
  要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和街道组织举办医疗卫生设施,鼓励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办卫生机构,鼓励离退休医务人员集资办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富余的单位,根据不同情况,经过批准,可以允许一部分医务人员离职办卫生机构。集体卫生机构要在人事、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制度。除留适当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外,工资、奖金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集体收入和个人服务好坏实行上下浮动。要尊重集体卫生机构的所有权,对集体的财产不得随意平调或侵犯。
  改变国家对现有集体卫生机构的经费补助办法,要按完成医疗预防保健任务的情况进行补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卫生机构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乡卫生院要建立预防保健组,或配备专职的防疫保健人员,负责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其经费开支,从防疫和妇幼保健经费中拨给。
  四、支持个体开业行医。
  积极组织和支持经过考核、合乎条件的闲散医务人员(包括民族医、草药医和对医药确有一技之长的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医务人员个体开业行医、坐堂看病,办医院,办接生站,开展特别护理,以及检验、放射和卫生保健咨询等服务工作。个人开业行医的,经过批准可以附设药柜。全民所有制医务人员离休退休后开业,仍享受离休退休金待遇;集体所有制人员退休后开业,退休金发给的办法,可由各地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五、关于在职人员应聘和业余服务问题。
  鼓励在职医务人员应聘到附近农村、街道卫生院、门诊部、卫生学校兼职、任教、当技术顾问;允许医生、护士、助产士等在完成定额工作量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看病、接生、护理病人或从事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对不同性质的卫生机构可采取不同的办法,可以由本单位统一组织,也可以自己安排。业余服务的收入归个人,使用公家设备的实行收入分成。
  六、关于农村村一级卫生机构的设置问题。
  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群众的意愿,实行多种形式办医,做到有医有药,能防能治,能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指导。在医疗制度上,可以实行看病收费,也可以实行合作医疗或其他的办法。村卫生机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办,也可以承包给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集体办;可以扶持乡村医生或卫生员自己办,也可以由卫生院下村设点;可以办卫生所,办联合诊所,也可以个人开业。不论哪种形式,卫生行政部门都要加强领导和管理,要保证农村预防保健任务的落实。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开展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任务时,村要给予适当的劳务补贴。在比较贫困的地区,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收入较低,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扶持和补助。
  七、继续搞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改革。
  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正在逐步富裕起来,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已进入一个新的时期。八亿农民对防病治病的要求高了,但大批农民进入城市看病也是不可能的。因此,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和提高现有的农村卫生机构,同时要开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办医疗机构的途径。要把县和乡镇的医疗卫生机构办好,支持集体、个体办医疗卫生事业,方便群众就医;在富裕地区,提倡地方和群众集资开办医院,开办中医、西医学校,定向招生,为农村培养人才;鼓励城市医院、医药院校等下去设点,办“联合体”,支援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
  八、改革收费制度。
  医疗收费标准过低,不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不利于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因此,对现行不合理的收费制度要逐步进行改革。目前,普遍调整医疗收费标准还有困难,1985年先不作大的调整。但对一些应用新仪器新设备和新开展的医疗诊治服务项目,可按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后医疗条件好的医疗单位,其医疗收费可以适当提高;病房可以分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对集体和个体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可以放活一些,使他们能够有利可得。实行特约和挂牌门诊的,可以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的调整项目,调整幅度,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要适当收取劳务费,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药品审批和药品检验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对国务院国发[1981]25号文件批准的两种收费办法,各地要继续执行。
  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应允许到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个体诊所或私立医院就诊,有关报销的诊断治疗项目、药品种类和实施办法,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后,作出具体规定。
  上述各条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