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为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和对水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统一全国水行政执法证件和标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标志为“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
  第三条 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由水利部统一制定(见附件1),并负责监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负责审查颁发。证件应加盖颁发机关的印鉴。
  第四条 证件和标志在制作时,应标注编码。
  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的编码(见附件2),后四位为水政监察员的序号。
  第五条 凡符合水利部规定任职条件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填写“水政监察员登记表”(见附件3),经考核、任命后,发给证件和标志。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
  第六条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不得涂改、损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声明作废,并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被免去水政监察员资格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证件和标志,并报原任命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及说明
  2、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
  3、水政监察员登记表附件1: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及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略)
  三、中国水政监察胸章(略)
  四、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说明
  (一)水政监察证
  1、水政监察证的规格为9.0X6.0CM的防伪纸制作。底色印有浅兰色中国水利标志。
  2、水政监察证的正面,左上角贴持证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左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政监察证件专用章”,在照片的右下角盖颁发证机关的钢印。
  背面印有水政监察范围。
  3、实行每人两份制。由发证机关统一制作塑封,一份成为可戴式卡式证件,供持证人执行公务时挂在上衣左上口袋处。另一份由持证人随身携带,作为水政监察员身份的证件。
  (二)臂章:盾牌形,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字样,下有“中国水利标志”及橄榄枝;颜色:外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及橄榄枝为黄色,“水政监察”及“中国水利标志”为白色,底色为蓝色。
  (三)胸章:为适应夏冬服装,制成两种颜色,兰字白底。
  白字兰底。图案分三部分:左为“中国水政监察”字样及“中国水利标志”,中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编码,右为监察人员的编号。
  
附件2: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