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动电力工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速电力企业的全面改革,尽快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努力达到设备稳定运行、供电可靠性高、劳动生产率高、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一流的目标,在全面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已取得很大成绩的基础上,部决定开展创建一流供电企业的工作。现正式颁发《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标准》,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开展创建一流供电企业工作,是为了促进全国供电企业的两个根本转变,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网、省局要坚持改革方向,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全面安排,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切实做好减人增效工作,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在创一流工作中要坚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创一流供电企业工作,在部指导下由各网、省局组织进行。各网、省局应按《考核标准》严格考核,按规定审核、报送,由部审批后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及证书。
  本《考核标准》在执行中的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部安生司。
  
附件一:电力行业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及用电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在“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基础上,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开展创建“一流供电企业”工作,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一流供电企业必备条件
  1.企业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两手都要硬;贯彻民主集中制,党政工关系协调,团结进取,密切联系群众,无违法违纪事件。
  2.企业获部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或经考核、验收符合双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和考核标准。
  3.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企业未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或群伤事故;未发生特大事故;大面积停电重大事故;企业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未发生因电力运行事故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
  4.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先进:供电电压合格率≥98%,其中A类电压≥99%。配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率RS1≥99.9%,RS3≥99.96%(注1)。线损率要达到“九五”末目标值,线损率降低系数K值≥0.007(注2)。全局充油设备无泄漏。
  5.坚持优质服务,考核年度获得或保持省、地(市)级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称号,或者获得网(省)局级先进企业称号,用户评价满意率≥95%。
  6.坚持科技进步。地区调度自动化系统达到《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要求》。负荷监控系统达到《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实用化验收办法》的要求,并均需验收合格。
  7.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实施标准化管理,建成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营业窗口实现无笔化作业,经网、省局验收合格投入应用。
  8.实现了减人增效目标。市区(地级市)220kV终端变电所和110kV及以下变电所实现了“无人值班”。分离人员组建的经济实体要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9.电费年末上缴率100%。
  二、考评内容及验收标准
  1.考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文明生产,设备和生产管理,用电管理及优质服务,节能管理,技术进步共六项。其中安全管理,设备和生产管理,用电管理及优质服务按工作成绩指标和工作质量两分项考核。
  2.验收标准:各项(分项)考评得分率均在90%及以上者方可申报一流企业。
  3.考核内容及评分办法:见附表。
  三、申报与验收命名
  (一)申报
  1.申报条件
  ①省会所在地或年售电量在10亿kW时及以上的供电企业;
  ②连续两年获得部达标企业称号,第三年达到一流标准的企业;
  ③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九条必备条件和六项考核内容自检合格。
  2.申报材料包括:
  ①填写《一流供电企业申报表》,一式五份。
  ②申报企业的《自查报告》,各项指标实绩及计算说明。
  ③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基础材料。
  (二)验收命名
  1.企业自检合格申报后,由网(省)局审查同意后的推荐材料于每年3月底前报部。由电力部组织考核、命名。
  2.一流供电企业的考核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被命名的一流供电企业由电力部颁发证书和奖牌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主管网(省)局自订。
  3.考评、验收工作要严肃认真,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认真核实有关数据、资料、凭证的正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4.一流供电企业实行动态考核,不搞终身制,各网(省)局对一流企业每年复核,发现达不到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网(省)局提出意见,按原申报验收程序报批,撤销其一流企业称号。
  5.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取消申报资格。已审定的,由评审验收部门撤销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本考核标准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注1:配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率
  (1)年售电量(不包括过网电量,下同)在40亿kW·h及以上者为99.96%。
  (2)年售电量在20~40(不含)亿kW·h者为99.98%。
  (3)年售电量在20亿kW·h以下者为99.99%。
  注2:关于线路损失率降低系数(K)的计算规定
  1.标准:K≥0.007
  2.线路损失率
  线路损失率(%)=线路损失电量/供电量×100%
  线路损失电量=发电厂供入电量+邻网输入电量+外购电量-输至邻
   网电量-售电量
  供电量=发电厂供入电量+邻网输入电量+外购电量-输至邻网电量
  3.线路损失率降低系数K的计算
   2
  K=(XE-100Y)/EX
  Y——考核年度供电企业完成的线路损失率
  X——线路损失率考核基准值
  X=(Ymin+4Ymid+Ymax)/6×100
  Ymin、Ymid、Ymax分别为考核年度前三年中企业实际完成线损率的小值、中间值、大值。(前三年中有两个Y值相同,则将相同Y值中的一个视为中间值代入)。
  E——电量增长修正系数
  E=0.3/α+0.7α
  α=电量增长系数=考核年度售电量/上年度售电量
  α值超过1.12的,按1.12计算
  4.已达标企业复查时线路损失率降低系数的标准为K′,按下式计算。
  K′=Kβ
   2
  β=1-(LogN)
  N:达标后的年数
  β<0.64时取0.64
  注:(1)复查时,当某年没有达到K′的要求后,即中断,下一年度仍按K值(即≥0.007)要求复查。
  (2)发生较大供电范围划转时,可对应计算。
  (3)2000年以前的每年线损率实绩,应小于等于“九五”末目标值与1995年实绩相比的年平均下降幅度的计算值。
  
附件二:一流供电企业考核内容及评分规定(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