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在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1997]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进料加工形式报关进口的物资、物品,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己买卖的物资、物品。对倒卖上述物资、物品的行为,可按倒卖走私物品的行为处理。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