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规范农业发展银行利率管理,维护利率政策的严肃性,便于机构完善后从事利率管理的业务人员的实际操作,现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实际情况,将农业发展银行利率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现行利率种类及各档次利率标准
  (一)存款
  1.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年利率1.98%。
  2.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期年利率3.33%、半年期年利率5.4%、一年期年利率7.47%、二年期年利率7.92%、三年期年利率8.28%、五年期年利率9%。
  3.国家专项存款年利率为1.98%,其中: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专户存款不计息。
  4.中央、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年利率1.98%。
  (二)贷款
  1.粮棉油收购贷款年利率9.18%。
  2.粮棉油储备贷款年利率9.18%。
  3.粮棉油调销贷款年利率10.08%。
  4.粮棉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执行年利率10.08%。
  5.粮棉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一年期(含一年)年利率10.08%、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0.98%、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1.70%、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2.42%。
  6.粮棉油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10.08%。
  7.中央扶贫贴息贷款年利率2.88%,合同到期和收回再贷部分执行扶贫贷款利率,即年利率7.2%。
  8.扶贫贷款(含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老少边穷发展经济贷款、边境贫困农场贷款、康复扶贫贷款、沿淮六县贷款及其他扶贫贷款)年利率7.2%。
  9.林业、治沙贷款年利率10.08%。
  10.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含南亚热作物开发贷款、节水灌溉贷款、井灌农业贷款、山区综合开发贷款)年利率一年期(含一年)年利率10.08%、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0.98%、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1.70%、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2.42%。
  11.农业基建和技改贷款一年期(含一年)年利率10.08%、一至三年期(含三年)年利率10.98%、三至五年期(含五年)年利率11.70%、五年期以上年利率12.42%。
  (三)系统内往来执行年利率10.17%。
  (四)联行汇差执行年利率10.17%。
  (五)同业往来、与农行往来利率和库存现金占用的资金利率按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利率执行,即年利率7.92%。并随利率调整相应调整,实行分段计息。
  二、结息规则
  (一)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粮食风险基金、国家专项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结息日挂牌利率计息。定期存款利随本清,不计复利。
  (二)除另有规定外,对企业发放的各项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贷款利息的计收复利。对贫困户贷款实行按年结息,不计复利。
  (三)199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1995年7月1日起,签订新的一年期以上贷款合同时,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期限档次,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期为一年,到期后,根据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重新确定下一年贷款利率。
  三、加收利息的规定
  (一)对1995年7月1日以前形成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分段计息:1995年7月1日前分别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和50%利息,1995年7月1日后分别按日利率万分之四和万分之六计收利息;对1995年7月1日以后形成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分别按日利率万分之四和万分之六计收利息。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二)逾期贷款期限的划分,以贷款合同期限为依据,贷款到期后,银行同意展期的,贷款期限累计计算,按累计计算的同档次利率计息。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处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计收利息。
  (三)贷款展期规定: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一年以下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至五年期贷款,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五年期以上贷款,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四)加收利息范围
  1.除违约违规外,中央扶贫贴息贷款、扶贫贷款、粮棉油定购贷款、专项储备贷款、地方粮油储备贷款以及计划内调销贷款逾期部分不加收利息。
  2.粮油议购贷款、其他调销贷款、加工企业贷款以及粮油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逾期部分,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3.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部分均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
  4.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银发(1996)392号文件规定,对挤占挪用粮棉油收购贷款资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
  5.对不属于加息范围的逾期贷款按同期利率标准计息。
  四、系统内计息规定
  (一)系统内利息结息日为2、5、8、11月末,省级分行应付总行的利息于结息日后十五日内上划总行,对逾期不能清算的,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省以下系统内计息办法由各省自定。
  (二)联行汇差资金要及时清算,对逾期不能清算的,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
  (三)系统内资金往来结息,如遇季中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调整利率从下季度开始执行。
  五、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贷款利息计收的规定
  对转入专户的粮食财务挂账(含粮食政策性挂账、企业自补性挂账和其他财务挂账)贷款利率执行同期收购贷款利率,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在规定的消化期内不加息、罚息。其中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贷款,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与中央财政签订的《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责任书》所确认的停息日为起点(停息时间不超过五年),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政策,银行按挂账专户中实际余额和同期收购贷款利率计息,由财政部门承担;转入专户的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账和其他财务挂账贷款以及实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按50%停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停息的部分,银行仍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同期收购贷款利率向企业按季计收利息。
  六、其他规定
  (一)农业发展银行各项贷款利率暂不实行浮动。
  (二)除国家法规、政策及总行特殊规定外,农业发展银行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和优惠贷款使用范围。不准豁免贷款本金,不准擅自停息挂账,不得减免贷款利息。
  (三)未明确利率标准的其他贷款,其利率根据会计科目归属而定,属于哪个科目贷款,相应执行该项利率标准。
  七、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并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5年至1996年各项存贷款利率表(见右侧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