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依法整顿煤矿生产秩序,减少不合理煤炭生产产量,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部《关于加强煤炭总量控制,实行煤炭产量和库存量“双控制”的通知》(煤办字[1997]第29号)精神,决定对有关单位提出限产要求,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产要求
  1、无采矿许可证的个体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经营的煤矿)及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无采矿许可证和有采矿许可证而超层越界的乡镇煤矿一律关闭,今年限产2000万吨,具体安排见附表一。
  2、国有煤矿矿办小井要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151号)要求,关停无采矿许可证、到期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办小井。*9批国有重点煤矿不具备“五消灭”的矿办小井要立即关闭,减少不合理产量336万吨,具体安排见附表二。
  3、国有重点煤矿采掘失调又超能力的19处矿井限产341万吨,具体安排见附表三。
  4、国有重点煤矿通风能力不足、欠风生产的48处矿井限产266万吨,具体安排见附表四。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力量,做好下列四项调查工作,提出今年的限产意见。
  1、对采掘失调又超能力开采的国有地方煤矿限产意见。(见附表五)。
  2、对风量不足、欠风生产的国有地方煤矿限产意见(不另出附表,可套用附表四)。
  3、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限制开采高硫煤的限产意见(是附表六)。
  4、对1997年国有重点煤矿矿办小井调查表中所列各独立、非独立小井的限产意见(见附表七)。
  以上限产意见,各单位要按附表要求,实事求是,认真填报。如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造成事故的,要依法处理。
  上述报表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报部生产协调司。
  三、依法整顿生产秩序,减少不合理煤炭生产产量,是“双控制”工作的切入点。各单位要从煤炭全行业扭亏增盈的高度充分认识“双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双控制”的*9责任者,要亲自抓这项工作,积极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组织和制定限产实施办法,确保今年限产工作的完成。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上旬书面向部生产协调司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表一:
  1997年无采矿许可证乡镇煤矿限产安排表(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