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列市外经贸委(经贸、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1997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印发你们,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1996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机〔1996〕45号)同时废止。
  
  附件:(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