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外汇管理分局:
  项目融资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逐渐采用的一种国际融资方式。
   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电力项目时,借鉴国外经验,以项目融资方式在境外筹措资金。从目前情况看,由于对项目融资的经验和认识不足,在项目融资的过程中存在着不规范的融资行为,造成项目风险加大、融资成本过高、供货设备价格居高不下,甚至出现对外提供还款担保等一些问题。同时,国外信贷机构因我缺乏有力的保障措施,迟迟不承诺贷款,致使一些项目融资进展缓慢。鉴于此,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5]30号)的要求,为规范项目融资行为,加强对我国外债的管理,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国家计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融资是项目发起人为筹措较大规模外汇资金,同时又避免承担过大的项目风险和债务偿还责任而采取的一种融资方式。它与传统的公司融资有所不同,在项目结构、融资结构、风险分担、权益抵押等方面更复杂,对项目的质量、主要投资者的资格、稳定的预期收入以及法律环境等有更高的要求,融资成本通常也更高。因此,我国境内项目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资建设,应逐步稳妥地开展,切忌脱离项目实际情况和可能盲目进行。
  二、项目融资在我国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大、贷款偿还能力强、有长期稳定预期收入的部分基础设施和少数基础产业的建设项目,特别是这些行业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的总投资一般应在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融资规模至少在1500万美元以上。
  三、由于项目融资对于项目投资者的经济能力、履约能力和信誉等有较高的要求,且国内投资者还缺乏国际融资的经验和能力,因此没有外方参与投资的 国内项目进行项目融资,应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开展。
  四、在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中,项目的投资者与项目有关合同的其他参与方具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在特定情况下他们的利益是对立的(例如,投资者作为主要的设备供应商、承包商、运营者和产品购买者,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有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项目的主要投资者不应成为可能产生重大项目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合同参与方。
  五、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一般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外汇不能自行平衡,需要政府和其他境内机构在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确定、项目实施、外汇获得等方面提供支持或保证。项目融资虽然与以往中方或中方担保的债务有所不同,但是仍然形成我国的外债。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外债的管理,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都需经国家计委审批,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审批。
  六、由于项目融资对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无追索权,贷款的偿还完全依赖项目的预期收入,债权人的利益主要通过项目结构、融资结构、风险分担等措施来保障,因此它的融资成本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公司融资。为控制项目融资成本,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项目融资条件应具有竞争性,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或审核。
  七、对于以已建成项目经营权和收益权进行筹资等新的境外融资方式,由于涉及的问题较复杂,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具体办法出台之前,各地方和部门未经国家计委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八、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管理和引导项目融资活动,特别要高度重视融资成本和其它建设成本的控制,使项目融资成为利用国外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保证国家对外债的宏观管理,促进项目融资工作稳妥、顺利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