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力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电力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原能源部能源基〔1989〕708号文《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进行了修编并增编了《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业已审查通过,现予以颁发,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试行)》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函告电力部建设协调司。
  附件1: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
  总说明
  一、《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是根据建设部(94)建标计字第16号关于“1994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草案)”通知要求,由电力部建设协调司和部技术经济咨询中心主编,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参编。
  二、定额是以国家计委计标〔1986〕619号文《关于编制建设工期定额的几点意见》、国家和电力等部门现行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和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为依据,并参照1992年至1995年以来实际工期统计分析结果、国外同类机组施工工期、专家测定的意见编制而成。
  三、本定额水平的确定原则是在平均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以及正常的建设条件下(自然的、经济的),本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制订,同时充分考虑了今后的技术装备水平、劳动效率和组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的可能性,这样既考虑了缩短工期的实际可能又照顾到现有的先进的水平,制定出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的建设工期定额。
  四、本定额应在充分的保证条件下得以实现,主要包括:资金到位、设计、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现场场地、管理体系等符合现场实际需要等。
  五、本定额是计算和确定火力发电、输电、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的尺度,主要为项目评估、决策、设计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服务,本定额也是编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建设工期的依据,及作为主机设备定货及其交货期的参考依据。本定额作为考核工期对施工单位评优具有定额作用,同时还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工程招标投标、建设承包等项工作中的工期管理,具有指导作用。
  六、本定额工期是指从主体工程基础开始挖土(不含“五通一平”、施工准备和地基处理工期)至全部工程建完(其中:火力发电为该期工程最后一台机组经调试和72小时加24小时或168小时及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时间后正式移交生产;输变电工程经竣工验收、启动试运后正式移交生产)全过程所需的额定时间。本定额不包括试生产时间。
  七、火力发电厂、输电线路、变电站工程的各种辅助(附属)工程均应在总工期内完成,不应再单独增列工期。
  八、本定额工期均以“月”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最小数值为0.5月的形式,具体计算时采用0.2舍0.3入,0.7舍0.8入的尾数进位方法。
  九、电力建设工期定额的适用范围参考有关章节使用说明。
  十、本定额不足部分,可参考同地区类似机组核定。
  十一、本定额子目编号为**——**——**、前两位数字是专业编号,中间两位数字是工程分类编号,末尾两位数字是子目序号。
  十二、本定额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部技经中心负责。
*9章 火力发电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说明
  1.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以下简称火电定额)适用于安装国产设备的燃煤火力发电厂新建和扩建工程,当扩建工程需要增建煤、灰、水等电厂公用系统的成套辅助和附属工程,且其工程量规模相当于同型机组的新建工程时,则可套用新建工程的定额。
  2.火电定额按新建与扩建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的不同分为:2×50MW、2×100MW、2×125MW、2×200MW、2×300MW(Ⅱ型结构)、2×300MW(Ⅲ型结构)、2×600MW(Ⅱ型结构)、2×600MW(Ⅲ型结构)十六个发电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包括九个主要控制工期。
  结构类型的含义是:Ⅰ型结构,指主厂房及炉架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浇制、外包钢);Ⅱ型结构,指主厂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炉架为钢结构;Ⅲ型结构,指主厂房及炉架均为钢结构。
  3.根据我国气候条件的差异,火电定额的每个控制工期又均按Ⅰ、Ⅱ、Ⅲ、Ⅳ类地区分别列出,以便直接选用,具体分类见表一。
  4.Ⅰ类地区部分酷热地区,当气温超过37℃的天数达1个月时,可核定为Ⅱ类地区,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5.火电工期定额中几个控制工期的划分及其含义:
  (1)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主厂房开工系指主厂房基础挖土动工开始的时间。主厂房浇垫层系指主厂房基础挖方完成,开始浇注基础垫层*9方混凝土时算起,至垫层按设计要求完成为止。如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在地基处理完后,至桩基承台混凝土浇灌完为止。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系指主厂房按设计要求,在正常地质土壤条件下,进行基础挖方,直至可以进行基础垫层的混凝土浇注施工。
  表1 施工地区分类表(见右侧附表)
  所谓正常地质土壤条件,是指主厂房基础挖方基本无需凿岩开挖的石方或大的障碍物可连续施工,如挖方有石方(不含卵石层)且其量超过总挖方量的30%时,其工期则应为本定额相应控制工期的二倍,如遇有文物等异常情况时应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主厂房基础挖方工期不包括地基处理的工期,对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且该地基处理的工艺是在土方开挖后进行的,不同地基处理方法的参考工期如表二。此参考工期以上、下限的形式给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表2 主厂房地基处理参考工期(见右侧附表)
  (2)安装开始:系指锅炉大件起吊开始(Ⅰ型结构指锅炉大板梁开始起吊,Ⅱ、Ⅲ型结构指锅炉炉架立柱开始起吊)以后均能连续施工,安装开始之前,应完成相应土建交付安装的必要工程条件和部分非标准构件加工及设备组合等工作,以期能连续和均衡地进行安装工作。
  (3)安装开始至水压试验:系指安装开始到水压试验完所需工期。
  (4)水压试验至点火吹管:系指水压试验完到首次点火吹管开始。
  (5)点火吹管至投产:系指机组点火吹管至整套启动调试移交生产所需要的工期。其调试工作的内容、范围以及机组投产应具备的条件,应符合《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电建〔1996〕159号)的有关规定。
  6.本定额中2×300MW及以上机组工期,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上下浮动0.5个月,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7.2×600MWⅡ型结构,可在同地区Ⅲ型结构基础上,适当增加2~2.5个月,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8.新建工程的机组台数多于两台且主厂房零米以下为一次施工时,土建工期按增多的机组台数相应增加,每增加一台机按本工期定额表中主厂房开工至基础挖方完工工期和主厂房浇垫层至安装开始工期两项增加如下:200MW及以下机组分别为0.5个月;300MW及以上机组分别为1.5个月,安装开始至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至点火吹管工期,点火吹管至一号机组投产和一号机组投产至二号机组投产工期均不变,其他各项工期相应调整。
  如果一期工程为三台机组以上时,则二号机以后每两台机组投产间隔与同容量的每期工程两台机组时的投产间隔时间相同。
  9.关于施工准备工期:随着基建体制的改革,火电施工组织体制也有了较大变化,实行招标投标后,一个施工现场多单位施工的形式也逐渐增加,由此引起了施工准备的内容、方式及所需时间也将随着现场条件、队伍条件有所变化,鉴于施工准备所需工期具有较大幅度的弹性,施工准备工期未纳入本定额中,但施工准备工作又不能忽视,因此列出施工总体准备参考工期(见表三),供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在核定施工准备时参考。项目法人若进行“四通一平”招标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总体准备工期内酌定。
  施工准备工期:系指从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批准,工程及施工用地的征(租)用手续已办妥,承包公司或主要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开始进行总体施工准备工作起直至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所需的工期。
  工程场地具备开工的条件是:
  (1)现场基本达到“五通一平”条件,生产、生活条件均达到开工后能保持连续施工的要求;
  (2)能按综合进度安排逐步扩大施工面。
  新建机组的台数多于两台时,施工准备工期可按实际机组台数适当延长。
  表3 火力发电厂新建工程施工总体准备参考工期(见右侧附表)
第二章 输电线路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说明
  1.输电线路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以下简称输电定额)对整个输电线路工程和分段后工程均可适用。
  2.输电线路工程建设项目由交流各电压等级单回输电线路工程,±500kV直流线路工程,1000米以上大跨越工程及35kV、110kV、220kV双回线路工程等十类项目组成。
  3.输电线路工程建设项目工期定额按线路长度与地形地质条件划分子目,所有各电压等级(63kV和154kV除外)的不同长度、不同地形地质条件的工程项目均可直接套用。
  但若一个工程处于若干种不同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时,则应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建设项目总工期,即:
  建设项目总工期=(L1×T1+L2×T2+L3×T3+…+Ln×Tn)/(L1+L2+L3+…+Ln)或:建设项目总工期=P1%×T1+P2%×T2+P3%×T3+…+Pn%×Tn
  式中:L1,L2,L3,…,Ln分别为各类地形地质线路段长度;
   T1,T2,T3,…,Tn分别为长度为总长度时的各类地形地质
   线路段的工期;
   P1,P2,P3,…,Pn分别为各类地形地质的线路段长度的百
   分比。
  若因某段条件艰苦地段的长度所占比例太小,致使工程总工期小于该分段工期时,则取总工期至少应不小于分段工期。
  4.对高海拔地区的输电线路工程建设工期应以相应的高海拔系数kg进行调整,kg取值如下表:
  
  ------------------------
  |   海  拔  (m)  |   kg  |
  |--------------|-------|
  |2200~2500  地区 |  1.1  |
  |2500~3000  地区 |  1.15 |
  |3000~3500  地区 |  1.2  |
  |3500~4000  地区 |  1.3  |
  |4000~以上    地区 |  1.4  |
  ------------------------
  5.对气温在-20℃以下的严寒地区,电压在220kV以上线路工程建设工期超过10个月以上者,应再乘以1.2系数。
  6.对昼夜平均气温超过35℃的酷热地区,其工期应乘以1.1系数调整。
  7.因停电困难必须带电跨越时,若被跨越电力线路的次数在一个耐张段内超过2次时,每增加一次35kV或110kV带电线路工期可增加工期定额的1%;220kV线路增加工期定额的2%;330kV或500kV增加工期定额的3%。
  8.对沙暴严重地区,当年沙暴日数每超过2日时工期定额可增加1%。
  9.输电定额已考虑了一般的自然条件影响、设备材料交货期推迟、走廊清理障碍和交通运输等影响因素,因此施工中遇到上述因素时建设工期一律不做调整。
  但对特大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与国家政策性调整的影响,可按实际情况预以调整,具体工期由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0.如施工单位已完成全部设计规定的工程项目并经过竣工验收后,输电线路因故暂时不能带电投运时,可按启动验收委员会签署的验收证书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11.输电定额未单独列出63kV线路和154kV线路工期,使用时对63kV线路工程可按35kV线路工期定额乘以1.1系数。对154kV线路工程可按110kV线路工期定额乘以1.15系数。
  12.330kV以上双回线路未编入工期定额,若出现该电压等级双回线路时,可按同等条件单回线路定额乘以1.6系数。
*9节 35kV线路工程(09)(见右侧附表)
第三章 变电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说明
  1.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变电定额)适用于安装国产设备变电站的新建工程,对扩建工程的工期一般根据工程的繁简程度乘以0.7~1.0系数进行调整。
  对有带电、停电作业的工程项目可视影响程度乘以1.0~1.2的系数进行调整。
  2.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由35kV、110kV、220kV、330kV、500kV交流变电站及调相机工程、室内变电工程、地下变地工程等八个项目组成。
  3.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工期按不同变压器设计容量与气候条件划分子目,符合给定条件的工程可直接套用。若一期工程实际安装变压器容量与台数少于设计台数时每少一台扣除总工期的5%。高压出线回路数在6回以下者已考虑在内,不再做调整,对高压出线回路数在6回及以上的枢纽变电站,出线回路每增加2回路工期定额相应增加5%。
  4.变电定额中土建工期与安装工期一般不单独考核,可由变电站项目法人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掌握,若因承包或其他原因必须考核时,土建工期(从主体工程基础破土动工至交付安装,不含三通一平)应为总工期的45%;安装(安装开始至竣工交付调试)应为总工期的33%;其余工期为竣工验收、调试、启动试运、交付运行时间。
  5.变电工程地区分类标准参见火电工期定额使用说明中的地区分类表。
  6.酷热地区不再增加工期,但对工期超过10个月的连续阴雨地区可乘以1.1系数调整。
  7.对高海拔地区的变电工程建设工期应以相应的高海拔系数kg′进行调整,kg′取值原则如下表:
  ------------------------
     海  拔(m)     |   kg′
  ---------------|--------
   2200~2500  地区 | 1.05
   2500~3000  地区 | 1.10
   3000~3500  地区 | 1.15
   3500~4000  地区 | 1.20
     4000以上地区    | 1.25
  ------------------------
  8.变电定额对各种自然条件和影响已做了考虑,一般不再因自然条件变化而调整工期,但遇特大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可按实际情况调整,由项目法人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9.对有两级以上电压的变电站,主变容量应同时计入变电站总容量内,以总容量套用相应的总工期定额。
*9节 35kV变电工程(19)(见右侧附表)
  附件2: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电力建设技术经济咨询中心 参编单位: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实行日期:1997年1月1日
  总说明
  一、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以国家计委〔1986〕619号文《关于编制建设工期定额的几点意见》以及国家和电力部等部门现行的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质量验评标准等为依据,并参考了1992~1995年以来竣工工程实际工期统计分析结果编制而成。
  二、本定额水平的确定原则是在平均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以及正常的建设条件下(自然的、经济的),本着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原则制订,同时充分考虑了今后的技术装备水平、劳动效率和组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提高的可能性,制定出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的建设工期定额。
  三、本定额应在充分的保证条件下得以实现,主要包括;资金到位、设计、设备满足施工要求,现场场地、管理体系等符合现场实际需要等。
  四、本定额是计算和确定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的尺度,主要为项目评估、决策、设计和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服务。本定额也是编审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时确定建设工期的依据。本定额作为考核工期对施工单位评优具有定额作用,同时还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项目投资包干和工程招标投标等项工作中的工期管理,具有指导作用。
  五、本定额工期是指从主体工程基础开始挖土(不含“五通一平”、施工准备和地基处理工期)至全部工程建完,并经调试和72小时加24小时或168小时及合同规定的试运行时间后正式移交生产全过程所需的额定时间。本定额不包括试生产时间。
  六、供热机组电厂的各种辅助(附属)工程均应在总工期内完成,不应再单独增列工期。
  七、本定额工期均以“月”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最小数值为0.5月的形式。
  八、供热机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的适用范围参见使用说明。
  九、本定额子目编号为**——**——**,前两位数字是专业编号,中间两位数字是工程分类编号,末尾两位数字是子目序号。
  十、本定额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部技经中心负责。
  使用说明
  1.本定额适用于安装国产设备二台机三台炉的新建和二台机二台炉的扩建抽汽式燃煤供热机组工程。
  2.本定额按新建与扩建供热机组单机容量的不同分为:2×12MW、2×25MW、2×50MW、2×100MW、2×200MW十个热电工程项目,主厂房及炉架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制、浇制、外包钢)。
  3.根据我国气候条件的差异,供热机组工程工期定额的每个控制工期又均按Ⅰ、Ⅱ、Ⅲ、Ⅳ类地区(具体分类见表一)分别列出,以便直接选用。
  4.我国中南部酷热地区,当气温超过37℃的天数达到一个月时,可核定为Ⅱ类地区,由工程主管上级单位确定。
  表1 施工地区分类表(见右侧附表)
  5.供热机组工程建设工期定额中几个控制工期的划分及其含义:
  (1)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主厂房开工系指主厂房基础挖土动工开始的时间。主厂房浇垫层:系指主厂房基础挖方完成,开始浇注基础垫层*9方混凝土时算起,至垫层按设计要求完成为止。如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在地基处理完后,至桩基承台混凝土浇灌完成为止。主厂房开工至可浇注垫层混凝土系指主厂房按设计要求,在正常地质土壤条件下,进行基础挖方,直至可以进行基础垫层的混凝土浇注施工。
  所谓正常地质土壤条件,是指主厂房基础挖方基本无需凿岩开挖的石方或大的障碍物可连续施工,如挖方有石方(不含卵石层)且其量超过总挖方量的30%时,其工期则应为本定额相应控制工期的二倍,如遇有文物等异常情况时应视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主厂房基础挖方工期不包括地基处理的工期,对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工程,且该地基处理的工艺是在土方开挖后进行的,不同地基处理方法的参考工期如表二。
  表2 主厂房地基处理参考工期(见右侧附表)
  (2)安装开始:系指锅炉大板梁开始起吊,以后均能连续施工。安装开始之前,应完成相应土建交付安装的必要工程条件和部分非标准构件加工及设备组合等工作,以期能连续和均衡地进行安装工作。
  (3)安装开始至水压试验:系指安装开始到水压试验完所需工期。
  (4)水压试验至点火吹管:系指水压试验完到首次点火吹管开始。
  (5)点火吹管至投产:系指机组点火吹管至整套启动调试移交生产所需要的工期;其调试工作的内容、范围以及机组投产应具备的条件,应符合《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6.新建工程的机组台数多于两台且主厂房零米以下为一次施工时,土建工期按增多的机组台数相应增加,每增加一台机按本工期定额表中主厂房开工至基础挖方完工工期和主厂房浇垫层至安装开始工期两项增加如下:12MW机组分别为6天和0.5个月,25MW机组分别为10天和20天,50MW机组分别为15天和25天,100MW和200MW机组分别为20天和50天,安装开始至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至点火吹管工期,点火吹管至一号机组投产和一号机组投产至二号机组投产工期均不变,二号机组以后每两台机组间隔时间与同容量的每期工程两台机组的一、二号机组投产间隔时间相同。
  7.关于施工准备工期:
  随着基建体制的改革,火电施工组织体制也有了较大变化,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后,一个施工现场多单位施工的形式也很多,由此引起了施工准备的内容、方式及所需时间也将随着现场条件、队伍条件有所变化;鉴于施工准备工作所需工期具有较大幅度的弹性,所以施工准备工期未列入定额中,但施工准备工作又不能忽视,因此列出施工总体准备参考工期(见表三),供工程项目的主管上级单位,在核定施工准备工期时参考。
  施工准备工期:系指从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批准、工程及施工用地的征(租)用手续已办妥,承包公司或主要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开始进行总体施工准备工作起直至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所需的工期。
  工程场地具备开工的条件是:
  (1)现场基本达到“五通一平”条件,生产、生活条件均达到开工后能保持连续施工的要求。
  (2)能按综合进度安排逐步扩大施工面。
  新建工程的机组台数多于两台时,按实际机组台数施工准备工期可适当延长。
  表3 供热机组新建工程施工总体准备参考工期(见右侧附表)
*9章 供热机组新建工程建设项目
*9节 Ⅰ类地区供热机组新建工程(01)(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