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年检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7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未参加1995年度年检的企业,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365号)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对未参加1996年度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可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