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0]247号),本文件自2010.12.07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5号)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尚属试点阶段,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被授权登记机关应立即停止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登记注册。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外,其他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批准文件一律无效,各登记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三、请各被授权登记机关在今年5月底前,将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名单、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将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基本情况于6月1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