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司、处级公务员,原则上要实行轮岗。其中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不同司局之间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可以在司局内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在不同司局处室之间轮岗。
  二、在部分重要和较为敏感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不论是否担任领导工作,均应重点实行轮岗交流,个别岗位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三、公务员的轮岗工作可以和干部交流工作结合起来。对需要轮岗的公务员也可安排到企事业单位、特派员办事处、驻外经商机构工作,或者到地方挂职锻炼。
  四、担任各级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也可以参照上述精神组织轮岗。
  五、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公务员的轮岗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做到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六、各单位要求由部统一安排交流的干部,请于每年的一月份提出名单报人事司,各单位内部交流的人员每半年向人事司备案一次。
  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