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章 总 则
*9条 为了规范中国银行专项贷款的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贷款暂行规定》等内部规章制度,结合中国银行与国家主管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专项贷款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贷款,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根据一定的目的和需要,专门下达项目贷款计划的贷款。
第三条 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未经中国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批准,任何单位无权挪用专项贷款项目计划。
第四条 专项贷款的发放必须坚持自主性原则。依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国银行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专项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我行发放专项贷款。
第五条 专项贷款不是政策性贷款,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我行贷款政策和贷款条件,以确保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六条 中国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专项贷款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计划部门负责专项贷款计划的衔接和资金平衡。
第二章 专项贷款项目的选择、初审和审批
第七条 专项贷款的种类。
根据项目选择方式的不同,我行专项贷款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A类专项是指贷款计划下达我行后,由我行自主选择项目的专项贷款,如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个人住房贷款、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专项等;
(二)B类专项是指贷款计划下达我行后,由我行信贷部门与政府主管部门共同选择项目的专项贷款,如四亿美元专项、五亿美元专项、台商投资企业专项、旅游专项、轻纺专项、经贸技改专项、科技开发专项、节能专项等;
(三)C类专项是指由国家主管部门立项,贷款计划直接下达到每个项目,由我行按有关规定和贷款程序自主评估发放的专项贷款,如基建专项、外汇储备专项、国家重点建设外汇专项、“双加”专项、安居工程专项、车船飞机购置专项等。
第八条 A类专项贷款一般由借款人提出申请,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和评估,信贷管理部按程序审批或报批。
第九条 B类专项贷款项目的选择程序如下:
(一)总行信贷管理部与国家主管部门洽商年度专项贷款项目计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制定专项贷款行业投向和地区投向,并下发当年项目选择通知和项目选择标准;
(二)管辖分行(或总行信贷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借款人和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分行将初审意见会商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后,在规定期限内以省级分行行发文形式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信贷业务部门直贷项目直接报送信贷管理部;
(四)接到分行(或总行信贷业务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后,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与国家主管部门共同对所报项目进行审核列出项目初选清单,会签综合计划部后报行领导批准,行领导签署意见后,与国家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当年专项贷款项目计划。
第十条 C类专项的项目由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综合计划部衔接国家主管部门的贷款计划会签文件,并通知信贷管理部;总行信贷管理部以《项目审查通知》形式(见附件一)通知有关分行(或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评估并按贷款批准条件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项目初步审查。
(一)各分行和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对专项贷款项目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借款企业的调查。调查借款人借款资格、领导人素质、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与我行的业务关系、存在问题及发展前景等,主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用、管理能力和借款信誉。
2.项目建设可行性调查。调查项目生产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项目经济规模、建设条件、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情况等,主要了解项目贷款的偿还能力。
(二)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各分行和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按上述内容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附《中国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表》(见附件二),《中国银行专项贷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表》应加盖审查行或审查单位公章。
(三)需要初审的专项贷款项目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专项贷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各分行应根据我行贷款条件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评估,按审批权限审批贷款。分行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应将批准文件抄送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总行据此下达用款计划;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和总行信贷业务部门项目,各分行(或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应于11月15日之前将项目报批材料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对于未能按时上报材料的项目,总行信贷管理部将不再在当年进行审批或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否决。对于已列入专项贷款计划的项目,各分行经过正式评估若认为不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应不予批贷或不予报批,并将否决贷款的有关文件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同时抄报政府主管部门;超权限项目,如总行批贷机关认为不符合我行贷款条件,亦可否决贷款,并将否决贷款的通知发送有关分行或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同时抄报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更换。对于已对外会签专项贷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应替补更换。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替补更换的,须经总行信贷管理部和国家主管部门的一致同意,替补项目的申报程序与一般项目的申报程序相同。
第三章 专项贷款计划的管理
第十五条 总行综合计划部在同信贷管理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负责与国家主管部门衔接和协调年度专项贷款计划。
第十六条 A类专项贷款计划由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于年初下达我行。综合计划部与信贷管理部共同研究确定贷款计划总量和计划进度。
第十七条 B类专项贷款年度计划由我行与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确定。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年度贷款计划提出安排意见,会签综合计划部后由行长签发。综合计划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专项贷款计划后应通知信贷管理部,以便尽早布置项目选择工作。
第十八条 C类专项项目经我行批准后,由行领导会签项目贷款计划;综合计划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衔接贷款计划。
第十九条 用款计划的衔接。
(一)对于已批准专项贷款项目,原则上用款计划应随即下达有关分行或总行信贷业务部门。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对于一般项目,总行信贷管理部以《专项贷款用款计划下达申请》(见附件三)形式于每月20日将项目批准文件和(或)已批项目用款计划集中抄送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部于每月月底前据以下达项目用款计划,并将下达专项贷款项目用款计划文件集中抄送信贷管理部。
(三)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单独下达用款计划的专项贷款项目,总行信贷管理部应在向综合计划部发送项目批准文件的同时说明原因。总行综合计划部下达用款计划后,应及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信贷管理部。
(四)对于未能按时下达项目用款计划的,总行综合计划部应向信贷管理部说明原因。
(五)对于未批准项目,不得下达用款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下达的,须经总行信贷管理部和综合计划部一致同意并报行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条 对于B类项目,中国银行会签专项贷款计划并不等于批复项目贷款,各分行在上报项目初审意见时必须考虑本行的资金实力,采取谨慎态度。对于已会签贷款计划,但经过评估不符合我行贷款条件而无法批准的项目,按照上述第十三条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总行接受当年专项贷款截止时间之后,下达到我行的专项贷款计划,因受贷款程序限制来不及审批,可与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协商,争取将项目贷款计划结转到下一计划年度。若未获批准结转,我行不负专项贷款计划过期作废的责任。
第四章 专项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和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将专项贷款的申请、审查、批准、发放、收回等文件资料分类建立贷款档案并实行贷款台账和专管员制度,以便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贷款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项贷款应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考核,各分行和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和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对已发放贷款的项目应加强跟踪监控,出现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和政府主管部门汇报。每年3月31日以前各分行和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将上年度专项贷款执行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并抄报总行综合计划部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应加强与国家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于专项贷款项目的执行情况,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于管理不力、弄虚作假的分行,可以采取核减当年专项贷款规模、停止安排专项贷款项目等处罚措施,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可以根据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针对某一个专项贷款的具体管理规定。各分行(或总行信贷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工作。总行以前发送的有关专项贷款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注: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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