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我行信用卡业务的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行领导对信用卡业务提出的“统一授信、统一发卡、统一结算、统一授权、统一宣传、统一系统发展”的“六统一”目标,运用奖惩激励机制,提高我行信用卡业务的整体发展水平,总行信用卡部特制定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现下发各行执行。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将依据本办法对人民币长城卡业务、外币长城卡业务、代理外国信用卡业务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每年在年中和年末各进行一次,年中的一次为检查性考核,年末的一次为总结性考核。总行将根据考核的成绩对各行的经营状况进行评比,以奖励先进,督促落后。
本考核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由总行信用卡部负责。各分行如有不详之处,请与总行信用卡部业务管理处联系。联系人:何开宇。联系电话:65101932。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9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实现信用卡业务“六统一”的战略目标,促进我行信用卡业务从大额转账结算型向直接消费服务型转变,加强我行信用卡业务的综合管理和风险控制,运用奖惩激励机制,提高我行信用卡业务整体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核的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市、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共计31家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纳入各省级分行考核。
第三条 综合考核的内容:人民币长城卡业务、国际长城卡业务、代理外国信用卡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 综合考核的指标:
一、业务考核指标:包括业务指标、效益指标、发展指标三部分。
(一)业务指标:
1.交易量(包括本卡直接消费、存款、转账和取现);
2.有效卡量;
3.特约商户数。
以上三项指标的数值以考核期末的统计报表数字为准。
(二)效益指标:
1.手续费收入;
2.年费收入;
3.代理外卡收入;
4.透支息收入。
以上四项收入加总即为总收入。
(三)发展指标:
1.交易量增长率:(考核期交易量/上年同期交易量-1)×100%;
2.有效卡量增长率:(考核期有效卡量/上年同期有效卡量-1)×100%;
3.特约商户数增长率:(考核期特约商户数/上年同期特约商户数-1)×100%。
二、管理考核指标
管理考核指标包括机构组织、制度建设、电子化程度、市场营销宣传、文明优质服务、市场占有率、风险控制、统计工作等项指标。
第五条 综合考核的办法
一、业务考核(总分60分)
1.业务指标考核:交易量、有效卡量、特约商户数三项指标的权重由总行依全行信用卡业务在考核期的发展策略确定。依各行业务量占全行总业务量的份额,按每项业务全辖总分为1860分(60分×31,下同),分别打出各行在各项业务中的得分,再依三项指标的权重,分别算出各行的业务考核得分。
2.效益指标考核:依各分行总收入占全行总收入的份额,按每项业务全辖总分为1860分,分别打出各行在各项业务中的得分。
3.发展指标考核:将各分行三项业务增长率分别排序打分,*9名60分,第二名58分,依次递减,再按三项指标的权重,算出各行的实际得分。
4.将以上三项得分加总求和,再按三项考核的权重加总算出各分行的业务考核得分。
二、管理考核
按下列评分方法计算出各分行的管理考核得分:(略)
第六条 综合考核的实施步骤:
一、由总行信用卡部负责人任组长,抽调有关分行信用卡处负责人组成综合考核领导小组。
二、各项业务指标以各行上报信用卡业务统计数据为准,各项管理指标以各行如实填报的考核报表及抽查的结果为依据。
三、考核每年在年中和年末各进行一次。年中的一次为检查性考核,年末的一次为总结性考核。有关的奖惩由年末的考核成绩决定。
第七条 奖惩办法:
根据全辖各行考核的最终得分,进行全行大排名,对排名靠前的分行和考核年度内名次提高幅度较大的分行,予以奖励;对排名靠后的分行,予以批评。方式包括:
一、对于排名前8名的分行信用卡处,按照中国银行评比先进集体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国银行系统信用卡业务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二、对于每家被授予“中国银行系统信用卡业务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分行,总行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对于被授予“中国银行系统信用卡业务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分行和考核年度内名次提高幅度*5的3家分行,总行在制定次年的信用卡电子设备投资计划时,将预留出一定的资金奖励和优先支持这些分行信用卡部门业务的发展。
四、对排名靠后的5家分行,总行在制定次年的信用卡电子设备投资计划时,将适当减少对这些分行的投资。对连续多次考核,工作仍无明显改进的分行,总行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由总行信用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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