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全面、系统地反映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状况,更好地为制定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提供数字依据,我部修订了《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新的统计年报制度从1997年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民综发〔1993〕17号)同时废止。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另行印发。对新的统计年报制度、指标解释及计算机程序,我部将专门组织培训。
  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
  填报说明
  一、为系统反映民政事业发展状况了解民政工作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为研究制定民政工作方针和政策提供依据,制定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自然灾害统计按《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执行。
  二、本报表制度发至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次年2月底以前,将本辖区的计算机汇总软盘及打印表各一份报送我部。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的民政部门的报送期限和份数,由省级民政部门自行规定。
  四、同一单位挂几块牌子的,只能按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填报。
  五、报表所涉及金额指标的计量单位一律保留1位小数;其他指标一律取整数。
  六、统计年报汇总后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
  七、本报表制度由民政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优抚安置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表 号:民 统 1 表
   制表机关:民 政 部
   批准文号:民计发〔1997〕26号地区编码: 备案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计量单位:人、户、万元(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