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1.为加强电力节能检测和节能技术监督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率,降低能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建立节能检测中心,制定本办法。
  2.各节能检测中心必须在本办法的规范下,按规定的程序组建、评审并获得认证后方能正式开展节能检测工作。
  3.各节能检测中心应确保节能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职 责 范 围
  1.对本电网所辖电力企业主要能耗指标进行检测及检查;
  2.对本电网所辖火电厂实施能量平衡测试,评价;
  3.对基建、技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用能的评价及竣工验收测试;
  4.对发、供电企业中的节能自检工作(含机组大修前、后的效率测试等)进行技术指标和监督;
  5.协助主管电力公司制定主要能耗指标及节能检测计划;
  6.对进入本电网的耗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检验和抽查;
  7.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能源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
  8.协助主管电力公司监督所属企业更新国家已公布淘汰机电产品情况;
  9.协助或负责进行节能信息的搜集、本电网发电厂能耗指标统计分析等工作;
  10.定期向上级节能主管部门报告节能检测工作情况及提出有关建议。
  三、检测内容
  1.综合节能检测主要内容:锅炉效率;汽轮机热效率、汽耗,真空严密性;管道效率;厂用电率;汽水损失率;发电机效率;水轮机效率、水耗;供电线损率,全厂负荷率等。
  2.单项节能检测主要内容:给水泵组效率,循环水泵负荷率;空预器漏风率,除尘器效率;主要附机单耗;锅炉主蒸汽压力、温度,再热蒸汽温度;排烟温度、氧量;灰渣含碳量;给水温度,高加投入率;凝汽器真空度、端差;燃料工业分析;污染物排放量等。
  3.火电厂能量平衡测试主要内容:机组及全厂燃料平衡、热平衡、水平衡及总能量平衡的检测和评价。
  4.节能产品能耗指标的抽查、验证。
  5.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系统等技术性能的检测、评价。
  四、评审标准
  1.评审按《认证评审考核细则》的六项内容进行。带“*”的为重点项,均需达到规定要求。其它考核要求有3个及以上分项达不到要求的,待整改后再评审。
  2.每次评审合格的节能检测中心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其间接受签证部门的考核、抽查。逾期须经复审。
  五、评审组织程序
  1.评审组织
  由国家电力公司节能主管部门及计量管理部门组成评审组,负责节能检测中心的机构审定和计量认证工作。
  2.评审程序
  申请评审的节能检测中心填报评审申请表及《质量管理手册》,提出自审报告;
  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评审;
  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初审合格后,在《评审表》上签署初审意见,连同整改意见、申请表等材料一式二分报国家电力公司申请评审;
  评审合格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批文并颁发铜牌。
  六、编制依据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86年1月12日颁发
  《节约能源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1990年6月1日颁发
  《节能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考核要求》——国家计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国家技术监督局计量司计资源函〔1991〕17号
  《节能检测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B1536—94
  《电力节能工业技术监督规定》——电力部1997年7月3日颁发
  七、附 件
  1.认证评审考核细则
  2.《质量管理手册》编写说明
  3.检测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推荐
  4.电力节能检测中心申请表
  5.电力节能检测中心评审表
  附件(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