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陕高法行监字第2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县委工交财贸部作出的“免职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亦不能视为县人民政府的行为,故市第二运输公司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