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全国性金融机构,国家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建立科学和规范的国有资产年报工作体系,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逐步实施规范化的国有资产年报数据层层核对制度,根据《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国资统发[1997]18号),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1997年国有资产年报工作的实施,认真贯彻执行。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映。
附件: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有关规定
*9条 为了保证国有资产年度报表(以下简称"年报") 数据质量,建立规范化的年报数据层层核对制度,促进真实、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分布、运营及效益情况,根据《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制度》([1997]国资统发18号) 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年度报表数据核对"(以下简称"年报数据核对")工作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编制要求和审核方法,对各类基层报表、汇总报表和数据软盘等数据资料,组织进行层层检查复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和修正。
第三条 年报数据核对是整个年报编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促进年报数据资料真实、可靠的重要工作环节,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在向上级单位上报年报报表和数据软盘前,都须认真组织做好年报数据核对工作,以确保所上报全部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规范。
第四条 年度数据核对内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方法与统一规定和要求的核对;报表数据与年终财产盘点结果、会计决算资料的核对;报表数据、软盘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的核对;基础报表与汇总报表主要指标的核对;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的核对;基础报表、汇总报表与工作表数据的核对;各类汇总数据、分析数据与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所公布相关数据的核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报表编制方法与统一规定和要求核对" 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对即将上报的各类报表、数据软盘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检查核对,以确定基层数据是否真实、报表类型是否齐全、数据录入是否规范、汇总方法是否正确。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报表数据与年终财产盘点结果、 会计决算资料核对"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对汇编范围内企业、单位上报的年报数据进行检查核对,以确定企业、单位是否以年终财产全面清查盘点为基础,有关资产、财务数据与年终会计决算结果是否一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报表数据、 软盘数据与上年数据资料核对"是指各级年级汇编单位对汇编范围内企业、单位上报年报中的重点指标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专门对比分析,以确定年度间数据的衔接性和可比性。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报表与汇总报表主要指标核对" 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对汇总后的年报进行户数变动、户数差异、表内及表间指标勾稽关系的复核和重点指标及封面标识进行合理性审核。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户数变动核对:各级汇编单位从总体上核对年度间户数增减变化情况,查找增减变化原因,核实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等分组下的户数变动情况。
(二)户数差异核对:各级汇编单位对实际汇编户数与实际入机户数是否一致进行层层检查,查清不一致的原因。
(三)表内及表间指标勾稽关系核对:各级汇编单位利用计算机软件设定的各类审核公式对表内、表间指标应有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
(四)重点指标及封面标识全理性审核: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利用抽查或分户检查的方法,对计算机录入的报表主要指标数据及封面属性标识与实际情况、历史资料进行人工合理性核对。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核对" 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将基层上报的报表数据与录入数据进行抽查或分户核对,使报表各项数据与软盘数据一致。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报表、 汇总报表与工作表数据核对"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将自动生成的单户及汇总工作表数据与汇编范围内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的单户及汇总工作表数据进行核对,以保证年报数据与有关业务管理工作数据衔接。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汇总数据、分析数据与有关绝对合经济管理部门所公布相关数据核对"是指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将年报汇总报表中的企业户数、资产总额、利润总额、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共性指标及有关分析指标与各级有关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掌握的相关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或找出口径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数据核对工作由各级汇编单位区别情况, 采取组织集中会审、分户复核等方式组织进行。其具体工作方法:
(一)自行核对:即由填报单位在上报前自行将本单位报表、软盘,按核对工作规定内容进行逐项复核,保证基层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互相核对:即各级汇编单位组织填报单位采取交叉互查的方式,按核对工作规定内容对各类报表及数据软盘进行复核,以增强核对结果的客观性。
(三)集中验审:即各级汇编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对汇编范围内的企业、单位的报表、软盘,按核对工作规定内容进行集中对账或分户复核,以加强核对工作力度。
第十三条 全国年报数据核对工作一般采取集中会审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年报数据核对具体方法一般采取计算机软件自动核对与人工核对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可以用计算机手段进行核对的数据,均由统一编制的软件自动完成;对于计算机手段无法实现核对的,须组织由人工完成核对工作,以双重手段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 年报数据核对的时间应安排在各基本单位、汇编单位按规定上报报表、软盘之前。
第十六条 各级年报汇编单位对于核对工作中发现的基层报表、 软盘数据错误或问题,经进一步核实后,一般应予退回限期修改重报,或经核实后采取上下同时修正的方法,并说明核对前后有关差异及变动情况原因。
第十七条 各级年报汇编单位未经核实,不得任意修正基层上报的数据资料。
第十八条 各级年报汇编单位通过认真组织年报数据核对工作, 应使向上级上报的报表、软盘达到以下要求:
(一)基层单位报表编制及数据录入方法符合规定要求,报表类型与内容完整,基础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报表内数据齐全,年报有关数据与年终财产清查盘点及会计决算结果一致,年度间数据变动原因清楚,表内表间数据符合逻辑关系,年报数据反映的企业规模、行业、盈亏等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汇编单位报表及汇总软盘符合编报要求,汇总报表与汇总软盘数据一致,年度间户数增减变动原因清楚,实际汇编户数与入机户数基本一致,汇总范围正确和确保不重不漏,汇总数据与分析数据相互衔接,年度间各总量指标数据变动原因清楚,汇总后的资产总量、盈亏情况等指标数据与其他有关部门数据基本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十九条年报数据核对工作将列为对各级年报汇编单位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年报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报数据核对工作规定和要求,凡不认真组织数据核对工作并在全国审核中数据质量较差的,将取消被考核资格,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结合1997年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工作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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