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海峡两岸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批收取办理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手续费的函》(国科函外字〔1997〕0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为国家科委人员代办《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有效签证时,收取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0元。
  此收费标准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按规定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