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筹):
  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规范和统一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格式,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制定了《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以下简称《批准证》)及其填写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级负责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3月15日起,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统一使用《批准证》。原各外经贸主管部门使用的加工贸易合同批准文件或表格一律停止使用。
  二、《批准证》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标准格式附后,大小同A4复印纸)。对有条件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可统一使用电脑程序发证。
  三、《批准证》编号由各批准单位自行编制,但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带有年份;
  (二)批准单位及批准证类别;
  (三)批准证自然序号。
  四、申请《批准证》一律由经营单位负责办理。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及时与海关联系,并将《批准证》在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报我部(发展司)。
  附件
  相关文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外经贸部*9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200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