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的通知》(国办印函〔1998〕36号),由国务院颁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套印从即日启用,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和套印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章、套印印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