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加强对在用车后雾灯产品的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我局制定了《在用车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给各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目前,在用车安装后雾灯工作进展顺利。据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报告,已有近20家后雾灯生产企业的产品通过了样品质量检测。近期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以目录的形式通报各地。请后雾灯生产所在省(区、市)交警总队积极协助做好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各省(区、市)交警总队可根据我局公布的目录,直接从企业选择后雾灯产品。
  各地在执行《在用车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科技处联系。电话:(010)65203866
  1998年6月15日
  在用车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试行)
  *9条 为加强对在用车后雾灯产品的管理,保证后雾灯产品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后雾灯为适合在在用车上安装的后雾灯。后雾灯产品质量须符合有关的产品技术条件或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警总队提出申请,填写《后雾灯产品生产申请表》(见附件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审查组按《后雾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见附件二)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并由审查组组长填写审查结论表(见附件三)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第六条 审查组完成生产条件审查后,对后雾灯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并填写后雾灯产品送检表(见附件四)。生产企业持后雾灯产品送检表将样品送检测单位。
  第七条 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企业,可在三个月内经整改后再次提出审查或检测申请,第二次审查或检测不合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警总队不再受理申请。
  第八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审查合格的生产企业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发布目录。
  第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后雾灯产品生产申请表
  生产企业名称________(盖章)
  负责人姓名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
  填写要求
  企业在填写申请书时,一式四份。内容要正确、完整,手续要齐全。
  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
  2.企业的经济性质:指全民、集体等。
  3.营业执照,应写明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或经营范围与执照上不一致的企业,在申请前必须补上。
  4.产品名称:要填写产品的全称。
  5.申请书中要求报送的复制件,应随申请书同时上报。复制件不全或内容不完整,均要求重新补报,否则不予验收。
  企业概况
  
表1(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