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19日由*6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6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当事人以经济合同商品质量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商检局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