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0]247号),本文件自2010.12.07日起废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有商业企业擅自出租柜台如何适用法规处罚的请示》(苏工商〔1998〕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违反规定将柜台和经营场地对外出租的,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9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