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扩大民爆产品出厂价格浮动幅度的请示》(新价工交字[1998]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促进民爆产品实行编码管理,鼓励技术进步,同意你区新疆煤矿化工厂生产的民爆产品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88号)中规定的出厂价格,上浮幅度由5%扩大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