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公布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本文件自2010.12.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政府采购采取招标方式,有利于节约资金、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效益和抑制腐败。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招标采购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未征得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同意,即对汽车等国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进行了招标,出现国外厂商参加投标或外贸公司代理外商投标,中标后进口配额又不能满足需求的状况,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现对政府招标采购中涉及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要立足国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内机电产品。
  二、政府采购如确需进口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征得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三、政府采购的招标工作要委托国内具有招标资格的招标机构承担,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办事。相关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招标标书的审核和评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