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现将审定的舒贝洛等16种进口药品的含税口岸价、批发价、零售价格表(附后)
  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列药品价格自1998年9月10日起执行。若进口药品口岸价发生变化,或进口其它规格药品时,销售价格需另行报批。此前有公布的价格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公布的价格为准。
  二、对审定的舒贝洛等16种进口药品,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低于表列的价格销售,但进货单位必须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销售。在实际进价低于表列价格时,必须相应同幅度降低其销售价。
  附表:舒贝洛等16种进口药品价格表附表:舒贝洛等16种进口药品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