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家检定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价费[1998]290号)收悉。经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计量器具检定收费中允许另收20%检定费的范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收费计量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第四条明确:“在周期计量检定计划外申请检定计量器具,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单独安排检定的,另收20%的检定费。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非因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法定计量机构安排的周期检定计划送检或接受现场检定的,检定时也可按收费标准加收20%的检定费”。其中“特殊原因”,是指计量器具送检时由于用户的特殊需要,如加急等需要单独安排检定的,但对地磅等不好移动的计量器具在周期检定计划之日内安排检定的,不应视为特殊原因,不应加收检定费。
  二、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第三条规定:“申请到现场检定,申请检定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相应的检定场所、交通工具、辅助人员等,不提供的,应负担相应的费用”。除此之外,检定机构现场检定时不得收取其他检定费。
  三、计量检定收费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