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申请使用“两权使用费”的请示》(内地发[1998]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第240号、241号令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根据这一精神,由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管理办法即将印发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目前,各单位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没有规范、统一的票据,暂作挂账处理,因此,在管理办法未颁发之前不得使用,换证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由你单位暂从其他经费中调剂或向财政借支,待管理办法颁发后由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户中
一并解决。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