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非法收购粮食已售出后可否没收其销售款的请示》(赣工商公字[1998]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粮食收购条例》发布施行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违法行为,其非法收购的粮食未售出和已售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严格按《粮食收购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