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货政[1998]161号)的要求,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各行接到本办法后,在具体确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贷款浮动利率指标、系数、权重的基础上,制定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在辖区内施行。
  二、各行可根据信贷管理和利率管理上的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包括大中型企业的贷款浮动利率实施细则,使各项贷款浮动利率的确定过渡到按风险、成本量化指标管理,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
  三、个体户贷款、农户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比照小企业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利率浮动*6限为20%。对于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大中企业界定标准的私营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四、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综合计划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贷款浮动利率管理暂行办法
  *9条 为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推动利率改革,支持经济增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银发[1998]5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1998年10月31日起,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利率*6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到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各行发放小企业贷款,应在规定的上下幅度内合理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得一律上浮到20%。
  第三条 根据1988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联合下达的经企[1988]240号文件规定,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分别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两条的为小型企业。工业企业:(1)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2)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下;(3)营业额1000万元以下;(4)职工(在岗职工,下同)人数8~500人。非工业企业:(1)资产总额600万元以下;(2)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下;(3)营业额1200万元以下;(4)职工人数8~200人。各行在审批贷款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此标准界定小企业。
  第四条 各行要把利率浮动纳入贷款审批制度中,使之相互衔接,按照本办法和贷款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具体确定贷款执行利率,实行利率浮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贷款利率下浮权由各分行管理,各分行可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 贷款浮动利率的管理以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为原则,确定利率浮动幅度时,要综合考虑贷款风险和给银行带来的相关效益。
  第六条 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设置。
  (一)企业信用等级指标,指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企业评定的信用等级。对未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贷款,若有特殊情况需发放贷款的(如亏损企业的封闭贷款),一律上浮20%。
  (二)企业存贷比例,指企业在开户银行的存款与贷款之比。
  (三)贷款担保方式,分为质押、抵押、保证、信用四种方式。
  (四)企业资产负债比率,指企业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负债经营的程度。
  (五)行业发展前景,分为好、较好、一般等三种情况。
  (六)现金流量指数,指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之比,反映企业净现金流的相对变化。
  (七)结算比例,指企业在我行的结算量与企业全部结算量之比。
  (八)贷款综合收益,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银行运用贷款派生低息存款的利差收入,以及企业办理结算业务、信用证业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当贷款综合收益高于贷款利息收入时,可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九)单笔贷款额,单笔贷款额度越低,管理成本越高,相应提高贷款浮动利率,反之,降低浮动利率。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贷款风险指标和资金成本指标,并相应调整指标系数和权重。
  第七条 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的确定。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纵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横向对应权重。
  (二)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浮动利率幅度。其计算公式为:
  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
  第八条 各级行要加强对利率浮动的管理,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利率监管和检查工作,严格禁止违反利率政策的行为。
  第九条 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