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落实好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供油工作,现就有关购油凭证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油凭证由省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发局)签发(持1998年有效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可免领)。购油凭证式样见附件一。
  二、购油凭证式样附件一注2的企业性质变更为:A类为外商投资企业;B类为特区内资企业;C类为外商投资设备项下进口企业。注3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变更为:A类为免征关税、增值税;B类为关税、增值税先征后返;C类为不享受免税。
  三、购油凭证式样加盖国家经贸委统一刻制的印章,印模式样见附件二。购油凭证中的代码说明见附件三。
  各授权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购油凭证及印章使用的管理。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购油凭证式样(略)
   二、印模式样(略)
   三、购油凭证中的代码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