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使企业更多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现将赋予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千家企业),经批准,均可赋予其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经营本行业的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千家企业中的中央直属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
  (二)千家企业中的地方企业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向外经贸部申报。
  (三)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可行性报告、公司章程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