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吉工商合字〔1998〕第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9款第八项“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是指第四条*9款*9项至第七项以外的合同欺诈行为。引用该项规定的,应符合《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