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填报,将汇总结果和有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月度进展情况的分析报告,于次月10日前报送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医疗保险司和规划财务司。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及填表说明
  1999年2月12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统计表
  表号:劳社统险[1999]1号
  制表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劳社厅函[1999]11号
(见右侧附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为月度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10日前。
  2.填报对象:*9个月为所有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地区,从第二个月开始为当月启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地区,县级统筹需要所属地级行政区名称。
  3.应参保人员指按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
  4.职工工资总额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岗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单位缴费划入转个人账户比例以下工资总额为基数填报。
  6.栏目关系:
  宾栏:(2)≥(3),(3)=(4)+(6)+(7),(4)≥(5),(8)≥(9),(9)=(10)+(12)+(1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