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就审理涉及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先后发出了法明传[1997]89号、法明传[1997]203号通知,现就有关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中农信公司或有负债的处理问题
  1998年2月24日,经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中农信公司正式解散。国办发[1998]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人员安置和工商企业移交方案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原中农信公司解散后,其法律主体已不存在,公司的股东权益全部冲销,或有负债和欠缴税费一律免除,或有资产由中国建设银行予以追索”。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原中农信公司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时,对原中农信公司1998年2月24日以后的或有债务应予免除,尚未审结的案件应照此规定处理。
  二、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问题
  鉴于中农信公司问题的特殊情况,为*5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对涉及原中农信公司的经济纠纷,除中农信公司关闭前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之外,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中农信公司被宣布解散之日,即从1998年2月24日起重新计算。
  本院法明传[1997]203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一:*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农信公司经济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9日 法明传[1997]89号)
附二:*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农信公司经济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7月7日 法明传[1997]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