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项目信贷处:
  最近,总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工银发[1999]50号),对外汇信贷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我行外汇项目贷款的特点,再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优化贷款投向,保持外汇项目贷款适度增长。1999年外汇项目贷款主要投向城市电网、电信、供水、供气、医疗设施等市场潜力大,收益稳定的项目,重点支持国有企业中的行业排头兵和大的上市公司、跨国公司、合资企业及高创汇企业。严禁向BBB级(含)以下企业发放现汇项目贷款。在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主动寻找好项目、大项目。今后凡申请我行人民币贷款的好项目,只要项目本身有外汇贷款需求,各行均要做好争取由我行提供现汇贷款或办理转贷款的工作。
  二、收权严控,规范管理。现汇项目贷款的审批权已全部集中到总行,经营权也将上收到一级分行及直属分行。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或项目所在地的二级分行,经一级分行审查并报总行批准后,可以授权经营现汇项目贷款及外汇转贷款。关于对外担保业务,二级分行仅行使调查、推荐职能。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不得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发放贷款。要严格执行审贷分离、贷款三查制度和集体审议制度,贷款手续必须完备有效,进一步加强贷款的风险防范工作,提高我行外汇项目贷款的管理水平。
  三、区别不同情况,加大清收转化不良贷款的力度
  1.抓住有利时机,清收到、逾期外汇项目贷款。国家外汇局《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10号)提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债务人可购汇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金;债务人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利息和费用,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为此,各分行项目信贷部门要督促欠款企业按照外汇局的规定购汇,或用自有外汇优先偿还我行外汇项目贷款。
  2.加强存量贷款管理,及时对原借款手续中的漏洞进行补救。要会同我行法律部门及资产风险管理部门,尽可能以重新签定还贷协议等方式恢复诉讼时效和完善合同条款。
  3.对于未逾诉讼时效,但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企业,在坚持发送催款通知书以维持诉讼时效的同时,应坚决依法向担保人追索。
  4.对于经营不善,已停产,有意逃废银行债务或担保人拒绝履行义务的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大清收力度。
  5.对符合呆坏账核销规定的,各分行项目信贷部门要主动向资产风险管理部门汇报。属于试点城市的,按试点城市的规定上报核销,属于非试点城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销。
  四、做好外汇业务划转工作。各分行项目信贷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外汇信贷业务划转方案的通知》(工银发[1998]18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工银发[1999]50号)要求,做好外汇业务划转工作。要依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安排好外汇项目贷款业务人员。今年二季度,各分行项目信贷处牵头要对现汇项目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逐项分析企业现状、发展前景,检查贷款手续等是否存在漏洞,落实清收转化措施。总行近期还将下达压缩外汇三项贷款及外汇贷款收息目标,各分行项目信贷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成上述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