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现将审定的黄体酮等1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的含税口岸价(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格表(附后)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列价格自1999年5月10日起执行。
  二、若进口药品口岸价发生变化,或进口其它规格药品时,销售价格需另行报批。此前有公布的价格与本文表列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表列的价格为准。
  附表:黄体酮等1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