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实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委管国家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清洁生产是将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地改善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降低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清洁生产的核心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生产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施清洁生产不仅可以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且实现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有机结合,能够调动企业防治工业污染的积极性。国内外污染防治经验表明:清洁生产是工业污染防治的a1模式,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自1993年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示范项目、国际合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总体上看,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进展还比较缓慢。为进一步推动全国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国家经贸委决定实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计划。
一、示范试点的目的和任务
1、提高公众和各级领导,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对清洁生产的认识,增强工业污染防治战略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的意识。
2、促进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同时,为企业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出积极贡献;使试点城市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明显提高。
3、树立一批清洁生产型示范企业,为全国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积累经验,树立样板。
4、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推动清洁生产的管理体系、政策体系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有效机制。
二、示范试点的范围
1. 选择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太原、济南、昆明、兰州和阜阳等10个城市,作为全国清洁生产试点城市。
2.选择石化、冶金、化工(重点放在氮肥、磷肥、氯碱行业等)、轻工(重点放在造纸、酿造、啤酒行业等)、船舶等5个行业,作为全国清洁生产试点行业。
三、示范试点的原则
1、坚持企业是实施清洁生产主体的原则,使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在获得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逐步认识到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性,使清洁生产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
2、坚持政府指导推动清洁生产的原则。
3、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节约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将污染预防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
4、坚持推行清洁生产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的原则,为企业持续进行清洁生产提供组织和管理保障,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5、坚持“典型示范、注重实效、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
四、示范试点的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各试点城市要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经贸委(经委)牵头组织协调,环保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清洁生产领导协调机构和强有力的办事机构;各有关试点行业主管部门也要组织专门力量,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和清洁生产中心的作用,抓好示范试点工作。
2、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各试点城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的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方案。
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本地区、本行业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实施方案的进度安排等,并附优先实施的清洁生产重点技术进步项目规划和清洁生产型示范企业名单。试点行业还应附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指南、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计划。
3、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抓出成效。实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4、研究制定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认真分析实施清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鼓励推行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投资、排污收费返还等经济政策,引导企业积极实施清洁生产,使清洁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5、加大宣传力度,搞好人员培训。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和公众对清洁生产的认识,促进工业污染防治观念的转变,形成有利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加强对企业领导、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正确组织和实施清洁生产。
五、示范试点的实施步骤
1.1999年7月底前,各试点城市和部门完成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编制。
2.1999年7月-2000年11月为实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计划的*9阶段。我委将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并择优支持重点清洁生产技术进步项目和清洁生产型示范企业。各试点城市和行业根据报经国家经贸委审定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3.2000年12月,进行*9阶段的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对认真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城市、部门和示范企业进行表彰;对第二阶段提出要求并作出安排。
4.2001年1月-2002年7月,实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计划的第二阶段。各试点城市和有关部门要在*9阶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加大实施力度。
5.2002年8月,对清洁生产示范试点计划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并在全国推广示范试点的成功经验,加快实施清洁生产的步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
请各试点城市和有关部门将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于1999年7月底前报我委,并将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委。没有被列为示范试点的省、市、区和有关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清洁生产实施计划。联系人: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姚明宽
电 话:010-63193473 010-63193475
传 真:010-63193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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