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9批)下发给你们,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6月1日前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仍按原规定执行至合同完毕。
  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9批)
  一、禁止类商品
  1、进口料件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2、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
  3、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进口限制类商品(见右侧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