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本文件自2010.12.06日起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93号)第五条“海关系统制订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订收费标准,在执行之日前30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的法规,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支持扩大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总署决定对现行收取工本费的104种海关业务单证收费管理进行调整。其中,取消收取工本费的60种,合并的21种,保留收费的23种(详见附件),部分收费标准也作了相应降低。凡未列入23种保留收费项目的海关业务单证一律免费提供,不得再收取工本费。
各海关要切实加强进出口企业使用海关业务单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法规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工本费,严禁乱收费,并据此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海关业务单证工本费“收费许可证”,张榜公布,明码标价,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业务单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