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去年以来,我国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高潮,对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内需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分行根据中央3号文件精神,加大了对收费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仅1998年经总行批复的公路项目21个,贷款金额达96亿元。这些项目的实施对启动经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做出了一定贡献。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农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扩大优良客户群体、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举措。由于过去受专业分工的限制,我们还缺乏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经验;在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选项不科学,运作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为此,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收费公路贷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信贷管理二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收费公路贷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收费公路贷款项目的信贷管理,提高信贷经营决策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根据交通部最近出台的公路收费的有关政策,现就收费公路贷款项目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收费公路的界定
  根据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的通知》的要求,收费公路和收费站点的设置条件是:
  (一)收费还贷公路
  收费还贷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使用贷款或集资建成的公路。其收费站(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之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
  1.一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
  2.二级公路新建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或改建连续里程80公里以上。
  3.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
  (二)收费经营公路
  收费经营公路是指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或有偿受让收费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其收费站(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公路技术等级和规模之一,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置。
  1.高速公路连续里程15公里以上。
  2.一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
  3.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500米,四车道以上。
  4.二车道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1000米以上。
  (三)收费站(点)设置的基本要求
  收费公路站(点)设置应为车辆创造良好的通行条件,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每个收费站(点)覆盖的收费距离不得小于40公里,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不得小于40公里,同一条国道主线上,每个收费站覆盖的收费距离不得小于60公里,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不得小于60公里;高速公路和基本具备控制出入的一级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点);省际交界处收费站(点)应联合设置,对通行车辆一次完成通行费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不准设立旨在进行内部监督验票的检查站;对同一条收费经营公路,由多家经营公司分段经营时,应实行联合设站,联合收费,按比例分成。
  各分行在选择收费公路项目时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二、选项的基本原则
  (一)各分行在选择项目时应全面了解全省中长期公路交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发展规划,避免重复建设以及效益低下带来的风险。各级行也要结合自身资金实力,认真测算资金成本和资金结构,量力而行。
  (二)对收费公路项目,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认真筛选。
  1.公路项目必须是经营性的,经有权部门批准享有收费权,项目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收费年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
  2.项目要有充足的资本金,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5%。资本金必须是实收资本,不能是任何其他负债。按照有关规定,交通部门拨付补助的交通基金可视为项目的资本金。
  3.收费公路项目要达到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要重点支持交通流量大、投资报酬率较高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项目。交通流量数据的测算,要参照交通部门的OD(车流量)调查,并与实地测算相结合。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不得低于8000辆/日,一级公路的交通流量不得低于6000辆/日。对交通流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予支持。
  4.公路项目的贷款偿还期原则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报经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收费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承贷主体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交通厅和交通厅下属的临时机构不能作为建设项目的承贷主体。
  (三)对二级公路以下的收费公路项目原则上不予贷款支持。
  三、贷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对收费公路贷款项目的报批程序实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按权限管理。贷款项目由开户行按照贷款条件初评合格后逐级上报。各分行对收费公路项目评估时,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单位。在评估中应重点对项目业主情况、项目全部工程造价(含单位工程造价)、交通流量、收费标准和各项主要财务指标等逐项进行认真论证。凡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项目,各分行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总行上报贷款项目初评意见和企业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行组织评估后,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各分行不得越权发放贷款,对边申报边评估边放款的分行,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公路项目要求银行出具贷款意向书,要严格按照总行农银函[1999]420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一)对已批复的收费公路贷款项目,各开户行在贷款发放前要对各项资金的落实情况逐项核实。重点审核项目资本金和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对资本金不落实的坚决不予贷款。资本金和银行贷款要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同时到位。对用交通基金安排的确有偿还保证的项目,因先用款后提取基金发生的临时资金不足,对有交通部、省级交通厅书面协议的,可以先发放贷款。
  对用交通规费收入实行综合还款的项目,必须与省级交通厅签定书面协议。
  (二)对农业银行独立支持的收费公路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将全部规费收入存入农业银行;对同一条收费公路,由多家银行贷款支持的项目,应按贷款比例收取规费收入,分别存入各家银行。
  (三)收费公路贷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实行招标投标制,经办行应主动参与了解施工、材料、采购、监理等投标情况。正式贷款时应按定标金额重新确定贷款比例。
  (四)为防范信贷风险,建议对公路贷款项目采取投保方式,对公路建设期保险,由工程建筑承包方投保;公路经营期保险,由项目业主投保。
  (五)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收费公路项目采取有效的担保方式。对用经营权做质押的必须到省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六)各分行要健全收费公路贷款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存在工程质量隐患以及缺乏工程质量保证的项目,要暂时停止发放贷款,待问题解决后,视情况发放贷款。同时要加强对收费公路贷款项目的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超过原投资预算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
  (七)为便于总行掌握情况,对经总行批复的公路贷款项目,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贷款项目批复,每半年向总行(信贷管理二部)做一次书面汇报。内容包括项目施工进度、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等。对不按时上报情况的分行,总行将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