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核查反馈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22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法规,外经贸部委托EDI中心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以下简称“CIECNet”)上开发了“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通过了试运行,可以正式投入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系统》的程序:
首先:进入“CIECNet”,网址为:
http://www.Ec.Com.Cn/。
第二,进入《系统》,网址为:
http://etpc.Ec.Com.Cn:8001/。
第三,输入用户名称和用户口令。
第四,按贸易方式输入、修改或查询有关数据。输入或修改上月有关数据的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24时以前。超过该时间,则只可查询。
第五,退出《系统》。
二、用户名称和用户口令: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用户名称”按所给定的“用户代码”(详见附件一)输入。
(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的“用户名称”,按本企业的企业代码输入。
(三)“用户口令”均暂定为“password”。
本口令有效期为1999年7月31日。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修改本单位的用户口令,口令的设定应在6至10位数之间〔以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小写)任意混合定义〕。
三、《办法》法规核查情况应通过“CIECNet”进行反馈,因此,凡未加入“CIECNet”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和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应尽快加入“CIECNet”。
请按外经贸部EDI中心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二)办理加入“CIECNet”事项。
四、在执行《系统》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贸管司)反馈。同时,请各单位将使用《系统》的联系人、电话、传真书面报我部(贸管司)。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用户代码”
二、“CIECNet”通讯录及其加入申请表
附件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0x200x20 外经贸委(厅、局)“用户代码”
用户代码用户代码
北京市外经贸委1100BJ天津市外经贸委1200TJ
河北省外经贸厅1300HEB山西省外经贸厅1400SX
内蒙古外经贸厅1500NMG辽宁省外经贸厅2100LN
大连市外经贸委2102DL吉林省外经贸厅2200JL
黑龙江省外经贸厅2300HLJ上海市外经贸委3100SH
江苏省外经贸委3200JS浙江省外经贸厅3300ZJ
宁波市外经贸委3302NB安徽省外经贸委3400AH
福建省外经贸委3500FJ厦门市贸发委3502XM
江西省外经贸厅3600JX山东省外经贸厅3700SD
青岛市外经贸委3702QD河南省外经贸厅4100HEN
湖北省外经贸厅4200HUB湖南省外经贸委4300HUN
广东省外经贸委4400GD深圳市贸发局4403SZ
广西外经贸厅4500GX海南省商贸厅4600HN
四川省外经贸委5100SC重庆市外经贸委5102CQ
贵州省外经贸厅5200GZ云南省外经贸厅5300YN
西藏外经贸厅5400XZ陕西省外经贸厅6100SHX
甘肃省外经贸厅6200GS青海省外经贸厅6300QH
宁夏外经贸厅6400NX新疆外经贸厅6500XJ
新疆建设兵团6600XJB
附件二“CIECNet”通讯录及其加入申请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络节点通讯录(见附表)